【無良中介】中介費超標、工作又被虐 外傭:冇例假兼冇得投訴

撰文:盧君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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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天從早上6時到晚上11時。即使是休息日,我也要先完成工作,才能外出,回來後又要繼續工作。我只能吃剩菜或沒有人吃的部份,例如魚的內臟。僱主經常用攝影或錄音儀器監視我。」——在港工作的外傭Kim
這是其中一位外傭在香港受到的對待,卻並非特別例子。外傭最低工資為$4410,他們當中,不少人每日清晨開始工作,直到午夜,中間僅有不足一小時休息時間;拖地洗衫、照顧小孩及長者、買餸煮飯、清潔,凡牽涉到家務,一律都在他們職責範圍內。
此外,部份外傭在正式工作前,要繳付高於法例規定的中介費予僱傭中心;有人被僱主虐待、禁錮;被告知沒有任何假期等等。當他們忍無可忍,想要投訴時,僱傭中心卻往往對他們說:「你要忍耐,你是來工作,而不是來投訴僱主的。」哪怕他們沒有選擇強忍,在辭去工作後,又再要付另一筆中介費,尋找下一位未知如何的僱主。
影片提供:FADWU

外傭面對工資低、工時長、工作量大的處境,仍遭到僱主及僱傭中心無理且不合法的對待。(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被虐待、濫收中介費、扣除假期:外傭們遭受的不合理待遇

2016年年底,香港亞洲家務工工會聯盟以及進步勞工工會發表一份關於外傭被中介公司濫收費用的報告,同時發佈紀錄片《左右為難、進退兩難:香港中介盤剝外傭實錄》,與在香港工作的數名外傭深入訪談,得悉他們被欺騙金錢以及遭精神、身體虐待的處境。

片中幾個女傭在訪談之初,都表示曾經期待在香港居住、工作,展開一段長時間的新生活。僱傭中心、僱主卻只想從他們身上恣意榨取金錢及勞動力。在影片中沒有露面,卻聲線哀傷,不住抽泣的Jocelyn,回憶起被老婦人呼喝、以木棍抽打、在她衣服上小便的往事,拋下絕望的一句:「我從來沒有傷害任何人,他們卻在傷害我。」

另一位女傭Grace在來港的時候,輾轉詢問幾間僱傭中心,對方都表示要徵收一筆$8000到10000元的中介費,才能為她尋找僱主。若外傭身無分文,便叫他們借貸付錢,再用本來已十分微薄的月薪還款;僱主或僱傭中心往往沒收外傭的身份證及護照,以防止他們隨便辭職、投訴等等。

「僱主不讓我出去,沒有休假日、沒有假期,我沒有手提電話,也不能投訴。」Maria因為要幫兄弟子妹交學費而來港工作,她的僱主曾在旅行前把她鎖在屋內,禁錮一星期。她在港工作期間沒有放過假,亦因被禁止踏出家門,又沒有手提電話,無法求助及投訴。

1.按《僱傭條例》第II部:「凡向職業介紹所申請職業、工作或有關其服務的合約或聘用的人,其所須繳付的款額不得超過其獲職業介紹所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2. 按《僱傭條例》第57章第17條:「凡根據連續性合約由同一僱主僱用(由同一僱主僱用四星期或以上)的僱員,每7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
3.按《僱傭條例》第57章第39節,任何僱員,都應享有每年12日法定假日。

勞工工會團體希望為外傭排除非法的待遇,以及其他不合理待遇。(資料圖片/鍾偉德攝)

調查狀況:曾經遭到罰款、起訴的中介公司寮寮可數

2015至2016年,進步勞工工會訪問了68名在香港及澳門的菲籍家務工,當中40人(7成)曾向香港中介公司支付平均11,321元中介費,比法定標準高25倍;工會請兩位外傭假扮被解約,到10間不同的僱傭中心求職,並秘密錄影,結果發現10間中心都濫收費用,價錢由3,500至8,000港元不等。

勞工處於2014及2015年,都達到每年巡查1800間僱傭中心的目標,然而,兩年以來只成功起訴16間中心;香港有超過30萬名外傭,2015年,只有1449宗有關勞工權利被侵犯的投訴,最後更只有11名外傭同意作為控方證人。外傭孤身在外被榨壓,卻投訴無門,加上擔心申訴會被僱主解僱,只能吞聲忍氣。

影片亦揭露僱傭中心濫收中介費時,即使被要求亦不會發出收據,以免成為犯罪證據。可見,以一般巡查的方式,不可能查出真相。然而,當紀錄片導演接觸勞工處,希望他們就外傭在港情況,以及中心濫收中介費接受訪問時,勞工處卻拒絕了受訪邀請。

對於外傭在香港被濫收中介費、被僱主虐待、被扣除勞工法例保障應有假期,以及針對外傭在香港工作面對的種種困難,兩個工會則對香港政府有如下具體建議:

1.用「隱蔽檢察」方式搜集僱傭中心濫收中介費之情況。
2.准許移工轉換僱主,並確保他們有足夠時間在合約終止後找到新工作。
3.撤銷留宿要求,外傭與僱主協議留宿於僱主住處抑或另找住處,並提供住屋津貼
把移工包括在《最低工資條例》保障之內。
4.就外傭之最高工時、超時工作瞎償及休息時間立法。
5.為案件正在勞工或刑事法庭審理的移工免費續期簽證,容許他們在期間工作。
6.確保因人權或勞權被剝削而爭取索償的移工,在申訴過程中得到各種援助。(住宿及傳譯)
7.容許第三方,包括工會、NGO及個人,代表移工向勞資審裁處申訴。
8.立法清楚界定及禁止強迫勞動,並制定、執行罰則
9.將聯合國2000年《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補充議定書》適用範圍擴大至香港,並應用於香港法例中。
10.為被販運移工提供足夠支援,及可以工作的臨時居住身份。
11.簽署並落實國際勞工公約第189號《關於家務工人體面勞動公約》中,保護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的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就《強迫勞動公約》(1930)於2014年所簽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