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7,000萬佣金 做到5項才可分手亦是朋友
撰文:芝芝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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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被前女友兼業務拍擋于文鳳入稟追討逾7000萬港元的豪宅及基金投資分成一案,今日 (26日) 繼續於高等法院開審。
原告為于文鳳,被告為周星馳。于稱雙方雖沒簽定合約,但曾有口頭協議,讓她從周的投資獲利中抽取10%分成,涉案的投資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一個投資基金,申索金額至少逾7000萬元。
周星馳委任律師文本立指,2010年3月周星馳與于文鳳雖然多次爭吵但未正式分開,同年7月周星馳在報章看到于文鳳和廖創興銀行後人廖堯城行街,才知自己與她已「玩完」。但于文鳳在庭上反駁稱,雖數年來多次吵架但2010年3月才正式分手,二人再見亦是朋友,所以她亦有幫周星馳公司辦上市,但屬於公事。
雖說分手後亦是朋友,但最後卻要對簿公堂。其實,不是個個前度,都可以再見亦是朋友,在決定與前度當朋友前,應先要做到以下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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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因為甚麼原因分手,分別後總難免有想復合的念頭。復合前應先考慮6條問題,否則二人再次走在一起最後都會是在悲劇裡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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