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長江證券融資保薦6宗新股申請犯缺失 須停牌1年兼罰款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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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因長江證券融資於擔任6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並履行其職責期間干犯嚴重且廣泛的缺失,對該公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000萬元。

長江證券融資於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呈交的6宗上市申請為:太平洋礦產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礦產)、亞太網絡資訊控股有限公司(亞太網絡資訊)、恆電控股有限公司(恆電)、萬創國際(開曼)有限公司(萬創)、恒昇昌建設控股有限公司(恒昇昌)及百應租賃控股有限公司(百應租賃)。

證監會亦局部暫時吊銷長江證券融資的牌照,令長江證券融資不得為任何證券在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由2023年8月18日起計為期一年,或直至證監會信納長江證券融資就其保薦人相關業務具備足夠的監控措施和程序以確保其遵循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為止,期限以兩者較長為準。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行動。調查發現,長江證券融資未有:在太平洋礦產、萬創及恒昇昌的上市申請中進行一切合理盡職審查;向太平洋礦產、恆電及百應租賃就其符合所有相關上市資格提供適當意見及指引;確保太平洋礦產、亞太網絡資訊及萬創的招股章程申請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資料;及就其聲稱在全部6宗上市申請中已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紀錄。

證監會就長江證券融資在該6宗上市申請中的行為進行調查,亦發現其備存紀錄方面有系統性缺失。例如:沒有審計線索能夠顯示長江證券融資進行了其聲稱已進行的某些盡職審查;長江證券融資沒有保留大部分核實招股章程申請版本的驗證報告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及就盡職審查計劃中大部分的步驟,長江證券融資亦沒有以文件記錄有關的工作、分析及結論。在沒有就盡職審查備存妥善紀錄的情況下,長江證券融資未能證明它已抱著專業的懷疑態度質問上市申請人及其專家提供的資料的可靠性,並核實其各自在招股章程申請版本中披露的陳述。

證監會認為,長江證券融資的行為遠遜於其作為保薦人應達到的標準,及違反了《操守準則》第17章的規定和其他監管規定。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長江證券融資所犯的保薦人缺失涉及在2年零3個月內呈交的六宗上市申請;長江證券融資所犯的保薦人缺失涉及範圍廣泛且嚴重:長江證券融資在呈交太平洋礦產、萬創及恒昇昌的上市申請前,未有就與它們業務的核心領域有關的重大上市問題進行適當審查及核實;長江證券融資未有確保太平洋礦產的招股章程申請版本披露白皮書,即使白皮書為明顯的預警跡象,顯示法案獲通過的機會增加,繼而可能損害公司業務的可行性;長江證券融資建議恆電繼續其上市申請,儘管公司因欠缺業權證書而不具備上市資格;有需要向業界及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表明證監會不會姑息保薦人缺失;長江證券融資的財務狀況;長江證券融資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以檢討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的政策、程序及常規;及長江證券融資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