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獲豁免 發或有轉換證券數目 可超出一般授權規定的20%上限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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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0005)發公告,指出已申請並獲港交所(0388)授出豁免,毋須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3.36(1)條的規定。據此公司獲准尋求(及行使(如獲批准))一項授權,以發行或有可轉換證券(及配發就或有可轉換證券所轉換或交換的普通股),數目可超過一般授權規定佔公司已發行股本20%的上限。

滙豐指出或可轉換證券為一種債務證券,在若干指定情況下可轉換為普通股,而在歐盟及英國法例下受惠於特定監管規定資本處理方法。

該行又指出通常於股東周年大會上尋求一般授權,以便按優先及非優先配股基準配發股份。一般配發授權符合投資協會的機構指引,及優先認購集團的原則聲明,並遵從香港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包括第13.36(2)條,將非優先發行的一般授權上限定為已發行股本的20%。

該授權如獲通過,將為上述一般配發以外的額外授權。該行僅會根據該授權,而非一般配發授權,發行或有可轉換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