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散戶可交易代幣種類由平台決定 需為所有客戶設投資上限

撰文:許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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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展開諮詢,包括營運者的發牌條件、參與者及代幣納入限制、風險承擔等提出建議,諮詢截止日期為3月31日。新制度將在6月1日生效。

是次重點之一是容許散戶參與代幣交易,惟相關可交易的資產類別,就交由平台本身按相關準備去審視。證監會指,平台需要考慮虛擬資產的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在各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及監管狀況;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往績紀錄(例如已發行至少 12 個月,惟不包括證券型代幣)等。

證監會就有關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建議展開諮詢,包括營運者的發牌條件、參與者及代幣納入限制、風險承擔等提出建議,諮詢截止日期為3月31日。新制度將在6月1日生效。(證監會提供)

散戶可投資「合資格大型虛擬資產」

至於散戶可參與代幣交易,更要求是「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即獲納入由至少兩個獨立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中的虛擬資產;「獲接納的指數」指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標的指數,以衡量在市場上最大型的虛擬資產的表現,並且符合是否具備充足流通性、是否以應以客觀方式計算、指數提供者應具備所需的專業知識及技術資源,及編製方法及規則應以文件妥為記錄,而且貫徹一致及具備透明度。

證監會強。若獲納入的虛擬資產不再是獲接納的指數內的成分,持牌平台營運者便應評估應否繼續容許零售客戶買賣該虛擬資產。舉例而言,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考慮是否有任何重大不利消息、該虛擬資產本身是否出現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的流通性問題和是否有其他考慮因素,以致必須中止該虛擬資產的買賣,或限制零售客戶只可出售他們的持倉。證監會希望強調,持牌平台營運者必須持續地履行監察所有獲納入的虛擬資產的責任。

發言人指出,當局不會監管代幣,只會監管交易,具體可交易代幣的種類則交由平台營運者自行決定。因此證監會要求,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以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將虛擬資產納入以供買賣的準則;就是否納入虛擬資產以供客戶買賣及中止、暫停和撤銷虛擬資產的買賣,作出最終決定。

證監會要求,持牌平台營運者應設立一個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以訂立、實施及執行有關將虛擬資產納入以供買賣的準則。(資料圖片)

為客戶設定投資上限

發言人補充,雖然「代幣納入及檢討委員」當中,有部分人士未必需證監會持牌人士,但由於涉及平台營運,當局有權作出處分。另外,證監會亦要求,平台需做好「認識你的客戶」,包括須對投資者進行知識評估,及了解其資產狀況,並按風險去評估客戶是否適合參與交,及應為每名客戶設定投資上限。

發言人指,當局不會為設限,交由平台接客戶情況決定,並作定期檢視,主要因為擔心未能靈活應對市場價格變動。

需每年呈交核數師報告

另外,平台需每年呈交核數師報告,亦要透過一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即「有聯繫實體」)以信託方式持有客戶款項及客戶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應確保儲存在線上錢包內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多於2%。

此外,由於存取虛擬資產需透過利用私人密鑰(private key)方能進行,營運者應在私人密鑰管理方面設立並實施書面內部政策及管治程序,藉以確保安全地產生、儲存及備份所有加密種子及密鑰。另外,平台營運者不應存入、轉移、借出、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買賣客戶虛擬資產,或就客戶虛擬資產產生任何產權負擔。其亦須備有保險,而其保障範圍應涵蓋保管客戶虛擬資產所涉及的風險。

證監會指,平台營運者亦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並且應設有用來管限僱員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資料圖片)

平台營運者需遵守其他國家法律

平台營運者亦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並且應設有用來管限僱員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

提到部分國家或地區如內地,不容許投資者投資虛擬資產,發言人指,平台需透過各種方式,去確保遵守其他國家,包括內地的限制,當局會審視平台能否遵守到相關法規,再作出發牌與否的決定。

至於已申請牌照的兩間平台,及有意來港從事零售業務的平台,營運者應開始檢視及修改相關系統及監管措施,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間內,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制度在網上提交完全填妥的牌照申請。證監會如認為有關牌照申請符合當作獲發牌的條件,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由2024年6月1日起自動被當作獲發牌;至於無意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則應著手預備以有序方式結束其於本港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