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女」唱高散貨後華麗鬆人 突破證券條例三大「盲腸」|刁佬
上文提到「微信女」這兩年聲名狼藉,但至今仍未見第一滴血,是因為監管機構打擊不力?還是「微信女」神通廣大,能遊走於法律罅隙而不被捉呢?
首先,如果你認為香港監管機構打擊不力,刁佬作為業內人士可真要跟你死過!因為觀乎聯交所和證監會兩大「門神」近年對打擊殼股的力度和審批中小企上市的嚴苛程度,刁佬可以人格擔保人家執法不單勤力,甚至是「不遺餘力」。 不信的話,大可上證監會網站看看,當中就有一個名為「執法消息」的欄位羅列出其執法案件的消息,單是2021年就有60單執法消息,即平均每個月五單,以政府機構來說,可謂「現代雷鋒」、敬業樂業的典範。
但仔細一看,過去兩年卻未見證監會有把「唱高散貨」和 「微信女」這兩大惡棍定罪的消息,反而更多的是上市公司相關人員未有及時披露內幕資料 (「Inside Information」) ,或未有妥善處理反洗黑錢 (「AML」) 的步驟。究其原因,刁佬相信是由於「唱高散貨」雖則令人「髮指」,但難言「罪行」,就算成功立案起訴,也難有足夠證據把當事人入罪。
如早兩回所講,證監會早於2020在其《執法通訊》中便有指出「唱高散貨」騙局屬於操縱股票市場的手法之一。當中並指出相關行為可能干犯以下罪行︰
1.虛假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 及295 條 )︰如果任何人意圖制造「某事情」以致某香港上市股份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則已可能構成虛假交易。舉例來說,「某事情」可以是指「虛售交易」(即就某股份進行不涉及實益擁有權變動的交易)及「對盤交易」(即交易者提出以某個價格購買股份,而該價格與他或她擬售賣有關股份的售出價大致相同)。
2.操縱證券市場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8 及299 條)︰如果任何人意圖誘使另一人買賣某上市股份,並就該股份訂立兩宗或多於兩宗的交易,藉以推高或推低該股份價格,則可能發生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3.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 及298 條)︰ 如任何人披露或散發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有關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在香港購買或售賣某股份,則可能發生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行為。
從定義中看到,頭兩項罪行都需要有實質股份「交易」作為前提, 如「微信女」只用言語「唱高」而不涉及任何交易,則難構成罪行。故較有可能中招的就只剩下第三種罪行 (即「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但僅憑一句「老細, 禾聽邊個邊個講,呢隻嘢會爆升啊,買番幾手啦」的說話,按理也很難讓人入罪。
但證監會這段時間不斷高調打擊,今次幟哥事件還要開埋記者招代會,難道有殺手鐧,否則不會打沒把握的仗吧?當中有何玄機,刁佬下期再分解。
簡介:遊走在中環黑白之間,自覺是個穿著西裝的古惑仔,在波詭雲譎的金融市場中,鑽研刀不血刃的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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