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官員:部分境外證券提供跨境服務 涉非法金融活動

撰文:孫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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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撰文稱,部分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網路平台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屬於「跨境交付」範疇,超出了中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的開放承諾。從業務實質看,這些跨境網路券商應認定為在中國境內「無照駕駛」,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兑換無關。

2022年2月8日,《中國金融雜誌》微信公眾號發布孫天琦的文章,文中提到,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金融產品是「專賣品」,不是任意機構都可以賣,不是想賣給誰就賣給誰,也不是誰想買就能買(「合格投資者」概念)。「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否則屬非法金融活動。

文中還稱,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數字環境下也要堅決落實,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私募類產品應做到以下三點。一是銷售必須持牌。對於非持牌的網路平台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為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二是特定對象可見的要求不宜放鬆。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網上「特定對象」確定規則應該審慎,不能忽視。三是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

金融牌照有國界。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內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

中國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