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政府提交博彩法修例草案﹕若重新競投不獲牌者 須解散公司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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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博彩法》草案指出,凡承批人危害國家安全﹑澳門安全﹑不履行經營批給的義務﹑有違公共利益者,政府將解除對承批人的批給;又指出凡在重新競投時不獲批給的博彩企業,便須解除公司,持股5%以上資本的股東﹑董事或行政機關成員,須對債務及流通籌碼承擔連帶責任。另有違法者,罰款額介乎10至500萬澳門元不等。
根據草案,若博企資本不足50億元,便不得營運;若博企擬經營其他與所經營事業相關事業,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另博監局每3年會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檢討,若發現未積極履行合同規定,博企須在經濟及財政司司長所定期間去改善。
草案亦規定除由特首批示賭枱上限,經濟及財政司可批准開設﹑增減娛樂場﹑賭枱或博彩機數量。當中指出若連續2年賭枱或博彩機未達特首批示毛收入下限,或未充分利用,有權減少賭枱及博彩機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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