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核數師未能獲取必要證據 以支持償還金融負債收益計量

撰文: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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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匯局今日(30日)表示,一間上市實體的核數師未能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有關上市實體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中,計量和確認償還承兌票據收益,有關審計已於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並已將調查報告轉介會計師公會,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財匯局指,為免影響紀律處分程序,相關人士之名稱將不會於此時公開。今次事件,涉及上市實體向其中一名主要股東發行承兌票據。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年度,承兌票據的到期日被延長。該延期確認為原有金融負債的償還,以及一項新的金融負債的確認,由此產生的收益於損益確認,承兌票據於償還日的公允價值乃根據估值報告釐定。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如果在新條款下,使用原有實際利率折現的現金流量現值,與原有金融負債剩餘現金流量的折現現值相差至少10%,則視為現有金融負債條款的重大修改,並需要將會計上作償還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支付對價差計入當期損益。

不過,該局指出,在個案中核數師未能作充分地評估,以支持是次承兌票據的條款變更屬重大與否,未能行使適當的專業判斷,亦未能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於收益是否應計入權益。核數師更未能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妥善記錄對於估值師在進行承兌票據公允價值計量相關工作所發現的任何缺失、作出結論或任何重大的專業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