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SPAC只准機構投資者參與屬審慎 合併完成後散戶可投資

撰文:許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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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公布,今日(17日)起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為期45日,至10月31日為止。值得留意的是,SPAC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即機構專業投資者,及投資組合不少於800萬港元的個人投資者(非機構專業投資者),意味一般散戶未能在參與。

詳細報道:聯交所就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 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及買賣

港交所(0388)表示,推出SPAC上市機制目的,是希望引入另外一種上市選擇,SPAC可縮短上市時間,若果散戶可以參與的話,或會令時間變得更長。

上市主管陳翊庭於記者會上指,早前就機制在全球進行諮詢時,海外發起人大多認為,SPAC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期間散戶不會參與,加上SPAC有投資風險,認為初步只供專業投資者參與是審慎做法。

她表示,初步市場對SPAC機制反應不錯,相信可吸引一些散戶未必有熟知其業務模式、估值的企業上市。港交所重申, 散戶只是在SPAC階段未能參與投資,併購(De-SPAC Transactions)完成後,散戶可於主板進行交易,因此認為,SPAC上市機制可助大市場,吸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

陳翊庭(左)認為,SPAC與傳統IPO有互補作用,(網上記者會圖片)

SPAC與傳統IPO有互補

至於會否擔心,更多企業會選擇SPAC而非傳統IPO。陳翊庭指,SPAC是提供IPO以外的上市方式,以外國例子去看,傳統IPO沒有因為SPAC而大幅減少,料兩者之間有互補。

至於諮詢文件建議,SPAC發起人至少有一名持有證監會第6號或9號牌,及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陳翊庭認為,造法可吸引更多有經驗、有誠信的發起人。

市場關注SPAC會否與打擊「啤殼」等炒賣活動的目標背道而馳。陳翊庭指,未符合現時主板上市條件的企業或資產,不可以通過SPAC方式上市,認為與反向收購條例及打擊「啤殼」的目標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