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委員會譴責光宇國際及其主席等多名現任董事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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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宇國際(1043)及其十名現任及前往董事,遭到聯交所上市委員會譴責或批評。上市委員會又指出,光宇違返《上市規則》第14.34﹑14.48﹑14.49﹑14.51及14A.35條。
上市委員會指出譴責光宇﹑執行董事兼及主席宋殿權﹑執行董事羅明花﹑執行董事李克學﹑執行董事邢凱及執行董事劉興權。
至於執行董事張立明﹑獨立非執行董事高雲智﹑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增林﹑獨立非執行董事朱艷玲,及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肖建敏,則被上市委員會批評。
上市委任員進一步指令宋殿權﹑羅明花﹑李克學﹑邢凱﹑劉興權﹑高雲智﹑李增林及朱艷玲,須於90日內參加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在內的監管及法律培訓,當中宋殿權須參加24小時培訓,其餘各人須參加21小時培訓。培訓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董事職責﹑《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交易的規定,《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
肖建敏若日後再獲委任為聯交所內上市公司或將上市公司的董事,先決條件是參加18小時包括《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在內的監管及法律培訓。培訓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各至少3小時﹕董事職責﹑《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有關須予公布交易的規定。
公司須委聘獨立專業顧問,檢討內部監控措施,促使其遵守《上市守則》,包括但不限於當中有關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的規定。以及須持續委任上市科接納的獨立合規顧問,以供其諮詢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任期由委任當日起,至該公司遵照《上市規則》第13.46條就委任當日起計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結算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