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BNO或其簽證不可作提取強積金證據 宏利﹕遵循當局指引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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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傳媒有關強積金計劃成員以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報道及查詢,積金局今日(3月10日)作出嚴正聲明。

積金局指出,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21年1月29日發表聲明,表示不承認BNO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因此計劃成員不能依賴BNO護照或其相關的簽證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據。

積金局指出,強積金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時,有責任依據香港法例行事。受託人在處理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擔當把關者的角色,審視申索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檢視全部事實和資料。

積金局會繼續與強積金受託人在有關方面作出跟進。

永明﹕申請人需提交法定聲明

業界方面,宏利指出作為強積金業界一份子,會依循業界慣例及監管要求,以處理成員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申請。公司亦會遵循積金局最新釐清的指引。

永明則指出,若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理由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必須先向其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相關文件和證明其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居住的佐證,以及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指明日期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強積金受託人可要求申索人提供額外資料和文件以顯示其已/將永久離開香港及已獲准在相關地方居住,例如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外地定居資料或僱傭合約等。

友邦指出,作為受託人會按相關規例處理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