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飛克上市地位從1月29日上午9時起被取消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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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上市公司被取消其上市地位。聯交所宣布由本周五(29日)上市9時起,飛克國際(1998)的上市地位會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下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聯交所指出由於飛克延遲刊發其2013年全年業績,及其後未能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從2014年3月31日起已暫停買賣。聯交所於2016年11月25日﹑2018年11月14日及2019年7月4日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將該公司置於除牌程序的第一﹑第二及第三階段。

該公司於2020年1月3日除牌程席第三階段屆滿之前,向聯交所提交復牌建議,其中所涉的收購目標公司構成《上市規則》第14.06B(2)條下的非重大收購事項及反收購行動。於2021年1月15日,上市委員會認為復牌建議不再可行,因該建議所涉的重組協議已失效,因此聯交所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行使權力取消公司上市地位是合適做法。

聯交所建議飛克股東,若對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