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局擬立規則 防止保險相連證券售予一般散戶投資者
保監局就草擬的《保險業(特定目的業務)規則》展開為期6星期的公眾諮詢,以配合預計於2021年實施、為便利保險相連證券在香港發行而設的新規管制度。該局指,擬議的《特定目的業務規則》旨在為保險相連證券的銷售制訂限制,包括合資格投資者的範圍、最低投資額及違反銷售限制的相關罪行,以保障一般散戶投資者的利益。
據諮詢文件,保險相連證券屬風險管理工具,讓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將其承保的保險風險透過證券化集資而轉移到資本市場,這類證券一般被視為另類再保險模式。此舉有助提升保險業的承保能力,令保險保障較易負擔,從而促進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對機構投資者而言,保險相連證券提供與經濟狀況無關(但與保險風險相關)的另類投資,讓它們可藉另一途徑分散投資風險。保險相連證券是複雜的金融產品,不適合無法承擔有關風險的一般散戶投資者。
在新的規管制度下,特定目的保險公司將獲授權經營新一類保險業務(即「特定目的業務」),藉以根據再保險/風險轉移合約從另一保險/再保險公司分入保險風險,然後向投資者發行保險相連證券以集資作為抵押。公司須符合若干條件,才可獲保監局授權為特定目的保險公司。
MPF基金將被禁買保險相連證券
文件提到,有意見建議禁止機構投資者把保險相連證券「重新包裝」為其他類型的金融產品,以售予散戶投資者,以及禁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成分基金(「強積金基金」)投資保險相連證券。因此,《2020年保險業(修訂)條例》的政策意向是限制保險相連證券的銷售對象,使這類產品只能以私人配售方式售予合資格機構投資者。凡以公眾為銷售對象的基金(例如強積金基金、職業退休計劃及證監會認可的零售基金),都將被排除在合資格投資者之外。
為制定措施保障一般散戶投資者的利益,保監局亦計劃訂立要約出售保險相連證券的最低金額,以及就向合資格投資者以外的人士或以低於規定最低金額的款額銷售保險相連證券訂立刑事罰則。
諮詢文件已上載至保監局網站,諮詢期至今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