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收緊借殼上市 將於10月1日生效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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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0388)就有關借殼上市﹑持續上市準則及其他《上市規則》條件修訂的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結果,相關《上市規則》條文修訂將於2019年10月1日生效。港交所指出,是次諮詢為維持兼提升香港市場質素,及穩健持續發展而採取的一系統措施之一。
其中港交所將限制上市公司不得在控制權變動之時、或其後36個月內,建議將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業務出售或作實物配發。港交所亦可限制發行人不得在實際控制權轉手之時、或其後36個月內進行有關出售或作實物配發。
諮詢合共收取121份回應
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指出,今次修訂進一步加強《上市規則》有關反收購行動的規定及持續上市準則,有助交易所應對市場上層出不事的借殼上市手法,提升對殼股活動監管。修訂對整個市場是進步,亦不會限制上市發行人進行正當業務行動﹑業務擴充或多元發展。
港交所又指出對121份回應表示歡迎,普遍對解決上市及殼股活動問題的各項措施表示支持。縱使有部份人士對特定反收購建議,及對發行人日常業務活動可能提供意見。
港交所亦修改持續上市準則的部分建議修訂,向受其他監管機構規管公司,包括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提出豁免。
證監會﹕若有預警跡象 可行使法定權力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出,有關政策修改標誌根據《上市規則》打擊與借殼上市,及殼股相關不當活動方面,邁進一步。
證監會與港交所同步進行各自監察工作,及在適當情況下介入,行使其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法定權力,以對付有關損害市場聲譽及穩健性活動。
證監會在決定是否行使其法定權力時,會考慮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包括是否有任預警跡象顯示,可能有人設計了某些計劃意圖誤導監管機構及或投資大眾,或規許有關規則,或顯示其他形式的嚴重失當行為已經或將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