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劉向民﹕防監管套利 研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處置機制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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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指出,應結合金融體系改革方,統籌修訂及完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領域重要法律,突出金融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全面建立功能監管及行為監管框架,強化監管及穿透式監管,遏制監管套利。

籲立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國金融雜誌官方微信周二刊登其署名文章並稱,為貫徹落實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精神,需要在立法層面加快推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落實統籌監管系統重要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的「三個統籌」職責,落實提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及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職責。

劉向民又指出在金融風險防範體系法規建設方面,要盡快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方法》,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解決處置亂為金融引發的相關風險法律依據及手段不足問題。

同時要研究建立金融機構風險有序處置機制,明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及出現重大風險時的處置主體﹑處置程序﹑處置工具﹑成本分攤等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