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黃鴻非法沽空罪不成立 證監會:考慮裁判官決定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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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指出今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定黃鴻非法沽空罪不成立。
證監會指出黃鴻在2012年1月6日至20日期間,曾20次透過其本人在鴻昇證券的戶口,沽出5隻股票,而沽出的股份總數多於其持貨數目。而鴻昇證券正是黃鴻在關鍵時間的僱主。
證監會指出裁判官李志豪裁定黃鴻罪名不成立,認為由於黃鴻每日均發出大量買賣盤,而其本並無因為買賣這5隻股票而獲利,不排除當時黃鴻在發出賣盤時,可能只是大意及並無意識到其當時並無持有該5隻股票的足夠權益。
證監會指出正在考慮裁判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