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銀行吸收虧損能力規定規則 年內先訂立後審議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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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今日就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條例》)第19(1)條,建議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有關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規則(《規則》)的公眾諮詢,發表諮詢總結。
有關諮詢文件所載建議的核心在於,一旦倒閉會對香港金融體系構成風險的認可機構,應規定它們有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以在其陷入不再可持續經營狀況時,可以有秩序地倒閉。為此,規定認可機構維持充足吸收虧損能力是一項先決條件,以容許金融管理專員作為銀行業的處置機制當局,有效地運用《條例》所設立的處置機制下的權力,以避免影響金融穩定及減低公帑所受風險的方式,有秩序地管理日後一旦出現認可機構倒閉的情況。
諮詢期內收10份回應 並無質疑基本原則
有關諮詢於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間進行,諮詢期內共收到10份意見書,分別來自業界組織(本地及國際)、認可機構及金融市場基建。
回應者就諮詢文件所載建議提出具建設性意見。雖然有回應者尋求所載建議更清晰的詳情,沒有回應者質疑諮詢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則。
金管局已仔細考慮全部收集所得的意見,而金融管理專員的回應已列載在諮詢總結內,並已在擬備《規則》草擬本時作出適當改動。局方的意向是就《規則》草擬本與業界展開諮詢,然後以《條例》下的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交《規則》草擬本,以在2018年稍後時間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立法會於2016年6月22日頒布《條例》,主要條文於2017年7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