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新增除牌準則 主板停牌逾18個月可遭除牌
撰文:文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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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公布將修訂《上市規則》,容許聯交所在發行人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其除牌,以應對上市公司股份長時間停牌問題。
聯交所可視乎情況即時除牌
港交所刊發除牌及《上市規則》其他修訂的諮詢總結,其中《主板上市規則》的修訂包括:新增一項除牌準則,讓聯交所可在發行人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其除牌;容許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表明發行人如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恢復股份買賣,聯交所有權將其除牌,或於適當情況下即時將發行人除牌;刪除第17項應用指引,新除牌程序生效後,沒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發行人,將不再需要經過3個階段的除牌程序。
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修訂《上市規則》旨在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準則的發行人,建立有效率的除牌程序。他預料,新修訂可鼓勵發行人於停牌後盡快恢復股份買賣,預期發行人上市證券長時間停牌的數目及時間都會大幅減少。
港交所同時宣布修訂《GEM上市規則》 ,將創業板除牌程序與主板劃一,但聯交所可於發行人持續停牌12個月後將其除牌。
港交所表示,有關建議會按市場意見作輕微修訂後實施,預料新修訂《上市規則》將於8月1日生效。
已停牌發行人可獲過渡安排
港交所指,於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證券發行人將可獲過渡安排,現行《上市規則》將繼續適用於現時受第17項應用指引規管又或已處於除牌通知期的發行人。其他已連續停牌12個月或以上的主板發行人,若未能在生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復牌或會被除牌。
其他有關證券暫停買賣的《上市規則》修訂包括:刪除若發行人未有公布主要(或以上級別)交易協議而需短暫停牌的明線規定,但若交易涉及內幕消息,發行人可能仍需申請停牌;加快由聯交所指令恢復股份買賣的程序,目的是將停牌時間縮減至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