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RQDII到境外投資 人幣不得在境外購匯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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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規限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RQDII)到境外投資時,不得將人民幣匯出到境外購匯。
人行發表《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規範RQDII境外證券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訊息報送等事項。
只能購買境外人民幣計價產品
具體來說,取得國務院許可的境內金融機構,要到境外投資證券時,要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募集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這些資金要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這些資金不得在境外兌換成外幣。
如以銀行自有資金到境外運用,則不在規限之內。
所有投資情形 均要上報人行
《通知》要求RQDII如到境外投資,應當按照規定向人行上海總部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本情況、託管銀行、資金來源及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出入、境外持倉情況等資料。
同時,人行會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以及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等因素,對RQDII的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境內託管銀行亦要加強審核,確保相關業務合規發展,並按照要求向人行通報。
如發現有RQDII投資者及境內託管銀行違反規定,人行將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