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接傳令狀 涉侵犯註冊商標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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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1019)發出公告,表示收到香港高等法院向公司及旗下7間附屬公司的傳令狀,涉及侵犯多個註冊商標。
要求禁止侵犯商標 以及刪除侵權商標
公告表示,原告提出8項要求,包括:
1.禁止被告人及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中任何一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商標的禁止令。
2.擦除、刪除或塗改所有由被告人及其各自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的命令。
3.作為第2項要求的補充或替代,向原告人或法院可能指示的其他人士,交付由被告人及其自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侵權商品、材料或物品,並指示法院認為合適的人士以銷毀或沒收的方式處置的命令。
4,損害賠償調查,或根據原告人的選擇,利潤帳目調查及支付作出該調查或獲得該帳目後所有應付金額的命令。
5.該訴訟的判決由被告人自費散佈及公佈的命令。
6.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48條及第49條或法院之衡平法司法管轄權之利息。
7.進一步及╱或其他濟助。
8.訟費。
康宏環球表示,正就上述事項尋求法律建議,並將為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捍衛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