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更新上市審批指引信 大股東自願延長禁售期無幫助
撰文: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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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更新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審批及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信。
更新的內容指出,有些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會自願將禁售期延長至超越《上市規則》所規定,以證明他們對公司上市後的業務發展的承擔,但港交所認為,延長禁售期並沒有解決其關注涉及公司申請上市的問題。
港交所強調,發行人須確保公司本身及其業務繼續保持適合上市,否則港交所可按《主板規則》或 《GEM 上市規則》,取消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又會密切監察上市發行人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