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德豪建議延長除牌期限至36個月 增加停牌企業重組機會

撰文:陳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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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於去年9月提出改革除牌程序的建議,即聯交所可在上市公司持續停牌滿24個月後將其除牌,並建議刪除PN17應用指引。

立信德豪非審計部董事總經理江智蛟對簡化除牌程序表示支持,強調被停牌公司不能無了期延長重組計劃。

提升停牌公司重組機會

但立信德豪董事及專項諮詢總監楊文安指出,現時PN17應用指引規定發行人須遵循3個階段的除牌程序,各階段涉及6個月期限,但臨時清盤人可向聯交所申請覆核將公司置於除牌程序下一階段的決定,借此延長時限。

若聯交所的改革除牌建議落實,即PN17應用指引被刪除,將令停牌上市公司委任的臨時清盤人難以尋求更多時間,無法體現復牌後市值回升的機會。故江智蛟建議解決停牌時間可延長至36個月,以增加被停牌公司的重組機會。

江智蛟﹙左﹚建議解決停牌時間可延長至36個月。右為楊文安。﹙陳嘉碧攝﹚

新加坡定位為亞洲企業中心

另外,江智蛟提到新加坡定位為亞洲企業重組中心,並已於2017年更新了有關企業重組及跨國界破產的相關法例,認為香港須採納類似甚至更全面的法例,以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他期望本港盡快落實有關法定企業拯救程序或臨時監管制度。

楊文安指臨時監管期間可委任臨時監管人對公司債務重組,亦能監察董事不能強行營運公司,避免不斷增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