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公會︰同股不同權 對保障投資者有負面影響
撰文:陳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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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行政總裁李小加早前表示,最快今年6月底可接受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申請。香港投資基金公會(IFA)則「唱反調」,認為「雙類別股權架構」(Dual share classes,簡稱DSC」並不符合投資者利益。
同股同權可確保所有股東權益
該會表示,同股同權(One-share one-vote)的原則確保所有股東獲得公平對待,對公司的控制權跟經濟利益成正比,並確保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向所有股東負責,對保障小股東的權利及利益至為重要。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又認為DSC削弱投資者影響公司的能力,對投資者保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透過投票,持股人可以參與董事會成員的選舉,對企業管理層薪酬及政策的提案等發揮影響力。
建議獨立非執董佔比由3成提升5成
創裕投資管理副總監周尚頤表示,非獨立執行董事的甄選上應加強透明度,吸納多元化董事會成員。摩根資產管理投資總監(股票﹚Jonathan Lowe則建議將獨立非執行董事於董事局的佔比,由30%提升至50%,加強對同股不同權企業的監督。
他建議DSC企業可在重大議題上以同股同權架構下投票,如任命董事、合併或收購,以及關聯方交易等,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另外,他指港交所(0388)為吸引雙重股權架構公司來港上市,犧牲對企業管治效益,而美國方面有更多條例監管,以及有集體訴訟權,對投資者有更大保障。他又說同股不同權企業的資金成本較高,長久之下會拉低估值,小股東所持股價值將被削弱。但他認為雙重股權架構的公司在定價上不會有影響,相信與其他公司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