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就金融機構《處置條例》向公眾諮詢 助挽救瀕臨倒閉機構
撰文:文顥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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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17日)就於《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制訂下適用於認可機構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一套建議規則展開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
《處置條例》的其中一項主要作用,是在認可機構瀕臨倒閉的情況下,金管局將有權力對該機構的某些負債進行「內部財務重整」。透過令部分債權人及股東承受損失,令該機構脫離危機並得以持續經營,從而避免政府需要注入公帑的風險。
陳德霖:須確保銀行具吸收虧損能力
然而,進行「內部財務重整」的一大先決條件,為該機構需要有充足的吸收虧損能力,即可被迅速用作進行內部財務重整的負債。為此,金管局建議制訂規則,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吸收虧損能力,以便在危機來臨時實施內部財務重整。金管局總裁陳德霖表示:「由於內部財務重整只適用於某些類別的負債,因此我們必須制訂規則,以確保銀行有足夠的吸收虧損能力實施內部財務重整。」
金管局稱,計劃在今年稍後時間以附屬法例形式向立法會提呈有關規則,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