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創業板不再是轉主板「踏腳石」 將成獨立市場服務中小企

撰文:余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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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發表創業板諮詢總結,修訂創業板及主板上市規則,創業板日後的上市要求將與主板更接近,並成為獨立市場為中小企服務,不再是轉往主板的「踏腳石」,而「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創業板」均統一改稱「GEM」,反映創業板專為中小企而設的新定位。

修訂後的創業板及主板上市規則將於2018年2月15日生效。

《上市規則》修訂生效後,創板股的控股股東的禁售期會被延長至2年。(路透社)

多方面提高創業板上市門檻

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還有更多細節,港交所將取消創業板發行人轉往主板上市的簡化轉板申請程序;當創業板公司申請轉往主板上市,必須委任保薦人,並須在遞交上市申請的最少兩個月前委任;上調創業板上市申請人於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由原本的1億元增至1.5億元,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價值,亦由3,000萬元增至4,500萬元。申請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其現金流規定由最少2,000萬元,被提高至最少3,000萬元;股權方面,創業板新股上市時,其公開發售部分不少於總發行量的10%,並將有關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

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安排也有變動。創業板上市申請的權力將由上市科轉交至上市委員會,收回審批權的時間為2018年就上市委員會決策制度進行諮詢有結果後,或適當的較早日期。

至於關於主板的《上市規則》修訂,將申請主板上市的公司於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上調,由2億元增至5億元,並將主板公司於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價值由5,000萬元增至1.25億元,主板公司的上市後禁售期規定維持不變。

修訂生效後,現有創板股有3年寬限期循較寬鬆的程序轉往主板。(路透社)

現行創板股3年內循簡化程序轉板

港交所表示,《上市規則》設有過渡安排,新上市申請人若是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申請,現行《上市規則》下的上市資格及要求仍然適用,惟其後只可作出一次更新;對於創業板轉主板的安排,所有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前提交、且於規則修訂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絕或退回的申請,一概繼續根據現行簡化轉板申請程序處理,其主板上市資格將按照現行《主板規則》進行評估,惟其後只可作出一次更新。此外,還讓目前的創業板公司有3年寬限期,即自規則修訂生效日期起計的3年內,都可啟動簡化轉板申請程序。

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 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反映市場接受的標準,有助回應對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及發行人質素及表現的關注,創業板成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之餘,主板在修訂上市要求後亦繼續維持其市場定位,讓符合當局最高上市規定的大型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