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部份ICO可能屬於「證券」 要受法例監管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中國多個部門出手打擊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開售幣)帶來的非法行為,本港證監會亦發表聲明,指出個別ICO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並因此要受到香港證券法例規管。

證監會首次發表有關ICO的聲明,表示ICO一般涉及發行採用分布式分類帳或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數碼代幣,營辦者或會向購買者保證,ICO所得收益將用作開發代幣持有人可於日後使用的數碼平台或相關軟件。某些代幣持有人期望透過在加密貨幣交易所轉售代幣,賺取投資回報。

雖然在一般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通常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的特點,但證監會最近觀察到某些ICO的條款及特點,可能意味着有關數碼代幣屬於「證券」。

有權收取利息或分配清盤時的資產 或是「股份」

例如在ICO發售的數碼代幣如果代表一間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視為「股份」。當中的權益可能是有權收取股息,以及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餘資產分配。

證監會首次發表針對ICO的聲明,例出多項情況,如有相同情形或代表ICO產品屬於「證券」範疇,需要接受相關法律規管。(資料圖片)

指定日期贖回及支付利息 或涉及「債權證」

如果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舉例來說,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投資本金及向他們支付利息。

再投資讓代幣持有人收取回報 是「集體投資計劃」

另一個情況是,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計劃營辦者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分享到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就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而無論是股份、債權證或是集體投資計劃,均被視為「證券」,因此是證監會的「受規管活動」。

從事受規管活動 必須由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而無論這些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身在何方,只要業務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就必須要先獲得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註冊。

證監會發出警戒聲明,由於ICO項目條款不同,從事ICO活動的人士如有法律疑回,應徵詢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意見。而鑑於ICO的數碼代幣涉及匿名持有及交易,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風險。同時投資者要留意,可能會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