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被要求除牌公司可上訴 在兩種情況下才強制其停牌

撰文:馬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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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早前兩隻創板股萬亞企業(8173)及中國生物資源(8129)被要求除牌後,首隻主板股華多利﹙1139)今早亦發通告表示聯交所已決定暫停其股份買賣,並被列入除牌程式第一階段。華多利今日沒有申請停牌,股價急挫45%。

聯交所發言人回應指,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以及聯交所將平衡考慮維持市場質素與保障股東交易權利的需求,否則上市公司就可能被要求除牌。不過,聯交所補充,上市公司可以依照《上市規則》對當局的除牌決定提出上訴。而有關公司只會在兩種情況下停牌,一是其上訴失敗;二是上市公司決定不上訴。

今早聯交所第一次向主板上市公司華多利下要求除牌。(路透社)

聯交所:少數公司業務活動極度低迷 有可能被除牌

就多家媒體向聯交所作出查詢,聯交所亦作出一份正式回應。首先,就必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聯交所指,作為持續責任的一部分,《上市規則》13.24(創業板規則17.26)要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此規定旨在維持市場質素。目前《上市規則》中尚無對「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量化標準。

另外,聯交所曾就《上市規則》13.24的執行刊發過上市決策。在執行該規則時,聯交所將平衡考慮維持市場質素與保障股東交易權利的需求。對於股票尚在交易中的發行人,聯交所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會強制其停牌。在執行這一規則時,聯交所目前重點監察少數業務運作規模極低的上市公司。

聯交所發現,被勒令停牌的公司都有一些共通點。第一,近期業績報告顯示,有關公司業務活動極度低迷,營業收入極低。公司業務已經入不敷出,出現虧損和營運現金流為負;第二,有關公司業務長期極度低迷和虧損,決非一時的現象。過去數年間,公司生意已經嚴重惡化;第三,公司無法證明其擁有足夠價值的資產維持上市地位。其資產已經無法產生足夠的收入和利潤來證明該公司擁有切實可行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意。

聯交所指,被要求除牌公司可於7個工作日內申請上訴。(資料圖片)

被要求除牌公司可申請上訴

根據上市規則,聯交所可要求違反《上市規則》13.24的公司停牌。不過,聯交所亦指出,上市公司可以依照《上市規則》對聯交所的決定提出上訴。一般來說,在聯交所通知其決定後,上市公司可於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上訴。

而有關公司只會在兩種情況下停牌,一是其上訴失敗;二是上市公司決定不上訴。

在收到聯交所關於其違反《上市規則》13.24的通知後,上市公司必須馬上發出公告,之後也應適時發佈公告,通知市場有關後續進展(包括是否上訴及停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