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懶人包|國家安全涵蓋範疇廣 一文了解16類基本內容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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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周五(22日)上午開幕,議程包括審議「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針對4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王晨同日上午解說草案時,提到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機關,可在港建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安職責。
甚麼是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包含哪些面向和具體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如何對國家安全作出規定?《香港01》透過6大Q&A助讀者了解。

Q1:甚麼是國家安全?

根據中國《國家安全法》定義,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北京國際關係學院編著的《國家安全學》一書中則對「國家安全」概念有以下論述: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國家安全涵蓋範疇廣泛,基本內容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等。(資料圖片/曾梓洋攝)

Q2:國家安全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國家安全包括16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

2014年4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提出了11類國家安全: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

▼ 圖輯|反修例示威期間爆發激烈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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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憲法中如何規定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Q4:《國家安全法》是於何時立法?

現行的《國家安全法》於2015年7月1日審議通過並公布施行。此前的《國家安全法》於1993年制定,主要對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特別是反間諜職責作出規定,於2014年11月1日被廢止,其大部分內容被寫入後來的《反間諜法》。

Q5:《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哪些國家安全任務?

新的國家安全法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規範,共7章84條。

《國家安全法》第一章第八條規定: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第一章第十一條中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2019年的反修例示威,被指演變為街頭暴力和本土恐怖主義。(資料圖片)

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二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Q6:《國家安全法》如何規定港人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國家安全法》在第一章第十一條中提到,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三章第四十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