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墮胎高達47次 第48次大量出血慘死 婦產科醫生:摸兩下就流產

撰文: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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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胎有機會引致不孕,甚至有生命危險!台灣一名性工作者墜胎高達47次,其後再度懷孕,醫生指她必須馬上到醫院檢查,胎兒已是非常不穩的狀態,該女子選擇再次墮胎時,因大量出血身亡。

台灣綜藝節目《震震有詞》最近在討論當地的「墮胎潮」,其中一名嘉賓是中山附醫法醫科主任高大成主任,他指出如墮胎不當或會引致出血和難以成孕等問題。而他早在1977年認識一名擅長墮胎的老醫師,該地當時有大量性工作者需要墮胎,他的生意非常好。而且他技術精湛,手術精準到位,更表明「只要墮胎次數在5次以內,大概都不會有問題」,但若然墮胎次數達5次以上就不保證沒有問題,有機會不能生、出血及難以著床等風險。

台女墮胎高達47次,第48次因大量出血而死

那位老醫師曾分享一個案例,有一位婦女竟然墮胎次數高達47次,她到診所找醫師墮胎時,老醫師已經不想替她拿掉孩子,更指出胎兒非常不穩「摸兩下就流出來,根本不用做」。

而她最後一次到診所要求墮胎時,老醫師已看出不太對勁,要求她立即到醫院,「你很危險,你會大出血,有生命危險,因為妳臉色不好」。高大成補充,女子到院近1小時後,因為大量出血而死亡。最後高大成勸告大家「做事以前,要好好考慮,不能亂來」。

香港法例:非法墮胎會被判監及罰款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條規定,要申請終止懷孕,必須經兩位註冊醫生共同確信:

繼續懷孕對孕婦生命所構成的危險或對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比終止懷孕為大;或
胎兒出生後極有可能身心不健全並足以造成嚴重傷殘 。

例如孕婦未滿十六歲,或孕婦在三個月內曾向警方報案,自稱是亂倫、強姦、迫姦、誘姦或迷姦的受害者,有關註冊醫生可以此推定,繼續懷孕對該女子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終止懷孕為大。

接受合法終止懷孕的婦女,懷孕期不得超過二十四週,但若為挽救孕婦生命而進行者則屬例外。合法的終止懷孕必須在政府指定的醫院或家計會日間醫療中心內由註冊醫生施行。在香港,無論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墮胎,都會被判監及罰款。

人工流產的併發症

人工流產若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是安全而很少會出現併發症的。儘管如此仍有可能發生以下的情況:

對藥物產生的不良反應

與麻醉技術有關的併發症

子宮頸撕裂

不完全流產

流血

子宮穿孔或破裂

子宮內出現感染或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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