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體生命尊嚴與個體生命解放的旗幟:紅樓夢|劉再復、劉劍梅

撰文:天地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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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夢》是中國古代小說惟一具有深刻懺悔意識的作品,曹雪芹通過他筆下的人物性格、悲劇故事、情節安排的隱喻以及敍述者聲音等不同層面滲透着懺悔情感。小說問世以來,各種研究批評汗牛充棟,但是,真正有自己閱讀心得和學術發展的還是王國維和魯迅等少數幾家。他們的批評能夠把握住《紅樓夢》的悲劇性質,而且這種把握是建立在對文學之所以為文學的深刻見解之上。本文打算在他們的批評的基礎上專題討論《紅樓夢》中的懺悔意識問題。這不僅是因為相比繁複的紅學研究,這個問題涉足者不多,更重要的是藉此可說明這部不朽小說的感人之處和美學魅力的關鍵之點。談《紅樓夢》不談它的「共犯結構」,不談它的懺悔意識,就不能透徹。因此,本文便從這一關鍵點切入,以對這部偉大小說的藝術價值作點新的說明。
文:劉再復、劉劍梅 | 原題:論《紅樓夢》的懺悔意識  | 來自《紅樓夢悟》天地圖書

悲劇與「共犯結構」

近百年來,對《紅樓夢》悲劇領悟得最深最透徹的是王國維。換句話說,在二十世紀的《紅樓夢》研究史上,就其對《紅樓夢》悲劇的闡釋,其深度還沒有人超過王國維。這種深刻性集中表現在一點上,就是它揭示了造成《紅樓夢》悲劇的原因不是幾個「蛇蠍之人」,即不是幾個惡人、小人、壞人造成的,也不是「盲目命運」造成的,而是劇中人物的位置及關係的結果。他說:

《紅樓夢》一書,徹頭徹尾的悲劇也。……由叔本華之說,悲劇之中,又有三種之別:第一種之悲劇,由極惡之人,極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構之者。第二種,由於盲目的命運者。第三種之悲劇,由於劇中之人物之位置及關係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蠍之性質與意外之變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種悲劇,其感人賢於前二者遠甚。何則?彼示人生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固有故也。若前二種之悲劇,吾人對蛇蠍之人物,與盲目之命運,未嘗不悚然戰慄。然以其罕見之故,猶信吾生之可以免,而不必求息肩之地也。但在第三種,則見此非常之勢力,足以破壞人生之福祉者,無時而不可墜於吾前。且此等慘酷之行,不但時時可受諸己,而或可以加諸人。躬丁其酷,而無不平之可鳴,此可謂天下之至慘也。若《紅樓夢》,則正第三種之悲劇也。茲就寶玉、黛玉之事言之,賈母愛寶釵之婉嫕,而懲黛玉之孤僻,又信金玉之邪說,而思壓寶玉之病;王夫人固親於薛氏;鳳姐以持家之故,忌黛玉之才而虞其不便於己也;襲人懲尤二姐、香菱之事,聞黛玉「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之語(第八十一回),懼禍之及,而自同於鳳姐,亦自然之勢也。寶玉之於黛玉,信誓旦旦,而不能言之於最愛之元祖母,則普通之道德使然;況黛玉一女子哉!由此種種原因,而金玉以之合,又豈有蛇蠍之人物,非常之變故,行於其間哉?不過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為之而已。由此觀之,《紅樓夢》者,可謂悲劇中之悲劇也。(王國維:《〈紅樓夢〉評論》,見《王國維文學論著三種》,第一四、一五頁,商務印書館,二零零一年 )

王國維的論述,除了王熙鳳忌林黛玉之才的說法值得商榷之外,總的思想非常精闢。他富有真知灼見地道破《紅樓夢》的悲劇,乃是共同關係即「共同犯罪」的結果,也就是與林黛玉相關的人物進入「共犯結構」的結果。造成寶黛愛情悲劇乃至林黛玉死亡的悲劇的,並不是幾個「蛇蠍之人」,而是與林黛玉關係最為密切、甚至是最愛林黛玉的賈母等,連賈寶玉也參與了悲劇的製造。換句話說,從襲人、王熙鳳到賈母、賈寶玉,他們都是製造林黛玉死亡悲劇的共謀。這裏找不到哪一個人是謀殺林黛玉的兇手,也無法對某個兇手進行懲處,但人們卻會發現許多「無罪的兇手」,包括賈寶玉也是「無罪的罪人」之一。所謂「無罪」,是指沒有世俗意義或法律意義上的罪;所謂「有罪」,是指具有道德意義和良知意義上的罪,懺悔意識正是對「無罪之罪」與「共同犯罪」的領悟和體認。賈寶玉正是徹悟到這種罪而最終告別父母之家。王國維說,賈寶玉對林黛玉本來是信誓旦旦,然而當賈母決定「金玉良緣」時,他卻不能拒絕、反抗最愛他的祖母。服從祖母,遵循「孝道」,在世俗意義上甚至在傳統文化意義上他是無罪的,然而,對於林黛玉,他卻負有良知之罪。如果賈寶玉對林黛玉的情愛具有徹底性,那麼,他對林黛玉的良知關懷就應當在此刻表現為良知拒絕。但他沒有拒絕賈母的選擇。沒有對賈母的拒絕便是對林黛玉的背叛。叩問這種靈魂深處的罪意識,才有文學作品深刻的精神內涵。王國維所說「劇中人物之位置及關係」造成的悲劇,完全可以翻譯為劇中人物共同犯罪的悲劇。

共同犯罪所以是無罪之罪,乃是因為這種罪並非刻意之罪,而是自然之罪,即「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性,通常之境遇」導致的罪,也可以說是無意識之罪。同為持有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性,因此,犯有這種罪的罪人,其犯罪也符合充份理由律,即其罪也無所謂「不可」。賈寶玉與林黛玉是性情中人,賈母、寶釵、鳳姐、賈政、王夫人、襲人等是名教中人,他們雙方的衝突,乃是他們本着自己的信念行事。他們的行為本無甚麼可或不可。莊子用「知通為一」解釋「自然」之勢,其意思就是說,道路是人走出來的,事物的名稱是人叫出來的。可有它可的原因,不可有它不可的原因;是有它是的原因,不是有它不是的原因。為甚麼是,自有它是的道理。為甚麼不是,自有它不是的道理。為甚麼可,自有它可的道理。為甚麼不可,自有它不可的道理。

「唯達者知通為一」

一切事物本來都有它是的地方,一切事物本來都有它可的地方。沒有甚麼東西不是,沒有甚麼東西不可。所以小草和大木,醜陋的女人和美麗的西施,以及一切稀奇古怪的事物,從道理上都可以通而為一。萬物有所分,必有所成;有所成必有所毀。所以,一切事物從通體來看就沒有完成與毀壞,它們都復歸於一個整體。莊子說,「唯達者知通為一」(《莊子.齊物論》,註釋可參見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第六二頁,中華書局,一九八三年)。 只有通達之士能夠了解這個「通而為一」的道理。真正深刻之悲劇,就是衝突的雙方都擁有自己的理由,都從某一角度符合充份理由律,也就是說,都在不同程度上確認這種「通而為一」的道理。這一美學原則放在《紅樓夢》的闡釋中,就是說,林黛玉的自由性情,本無「不可」;而薛寶釵的遵循名教,賈母、賈政的維持名教,也無不可。要問個是非究竟,追究誰是兇手,完全是徒勞無益的。《紅樓夢》的偉大之處,正是它超越了人際關係中的是非究竟,因果報應,揚善懲惡等世俗尺度,而達到通而為一的無是無非、無真無假、無善無惡、無因無果的至高美學境界,從而自成一個區別於中國傳統戲曲小說模式的藝術大自在。

《紅樓夢》評論史上,對林黛玉與薛寶釵的褒貶一直爭論不休。當然,從心靈的傾向上,《紅樓夢》作者曹雪芹在他作品中的人格化身賈寶玉是更愛林黛玉的。但是,在構成賈林的愛情悲劇中,我們看到林、薛雙方乃是代表着愛情悲劇中的二律背反。林、薛二人,不是善惡之分,而是愛情悖論的兩端。如果林、薛真的是善、惡的代表,那麼賈寶玉就無須如此猶豫、徬徨,他只要做一個除惡揚善的英雄,便可解決一切爭端與矛盾,求得一個婚姻的大美滿與大團圓。然而,恰恰是兩個美麗女子所代表的悖論,她們各有可愛的理由,使得賈寶玉內心充滿緊張與分裂,最後卻都辜負了她們的深情,而承受着雙重的罪惡。所以,林薛的衝突,也可視為賈寶玉靈魂的悖論乃至曹雪芹靈魂的悖論。

從王國維到黑格爾

對王國維的悲劇論,我們還可藉助黑格爾關於悲劇的著名論斷來理解。從哲學體系上說,王國維運用的是叔本華的意志論,並非黑格爾的絕對理念論。但在悲劇美學上,兩者卻有一些相通之點。在黑格爾的悲劇論中,抽象的倫理力量分化為不同的人物性格及其目的,導致不同的動作和對立衝突,否定理想的和平統一。衝突必須解決,這解決就是否定的否定。衝突否定了理念的和平統一,悲劇最後解決又否定衝突雙方的片面性。實際結局是悲劇人物的毀滅或退讓,這便是「和解」。而結合到悲劇人物的罪責問題,黑格爾認為,就其堅持倫理理想來說,他們是無罪的;但就其所堅持的只是片面的理由,因而是錯誤的理想來說,他們又是有罪的。黑格爾從他的「正、反、合」哲學總公式出發,認為悲劇的結局毀滅了堅持片面的倫理力量的個別人物,從而恢復了倫理力量的固有力量,這就是理性或永恆正義的勝利,所以,它在觀眾中引起的不是悲傷而是驚嘆和心靈的淨化。這種理性勝利的悲劇之「合」,實際上是一種精神團圓式的理性團圓,並不能說明人類文學史上最深刻的悲劇,也不能說明《紅樓夢》。但是,他在闡述悲劇中「正」、「反」雙方的對立衝突時強調,衝突雙方並非善惡的兩極,反之,雙方都具有為自己辯護的理由。他在說明悲劇的動因乃是倫理力量分化為不同的人物性格及其目的而導致不同的動作和對立衝突之後,便作出如下判斷:

這裏基本的悲劇性就在於這種衝突中對立的雙方各有它那一方面的辯護理由,而同時每一方拿來作為自己所堅持的那種目的和性格的真正內容卻只能是把同樣有辯護理由的對方否定掉或破壞掉。因此,雙方都在維護倫理理想中而且就通過實現這種倫理理想而陷入罪過中。

這就是說,本來對立的雙方各有自己行為的理由,但是,對立的雙方都要堅持自身片面的倫理立場,都要否定對方才能肯定自己,所以都有罪過。黑格爾所論述的正是性格悲劇的二律背反:對立雙方都有理由,但雙方都掌握不了關係的「度」,因此造成關係的破裂和悲劇。王國維所說的由人物的位置及關係所造成的悲劇,與黑格爾的這一論述是相通的。因此,王國維所批評的由於惡人造成的悲劇和由於盲目命運造成的悲劇,也早已受到黑格爾的批評。黑格爾認為:

悲劇糾紛的結果只有一條出路:互相鬥爭的雙方的辯護理由固然保持住了,他們的爭端的片面性卻被消除了,而未經攪亂的內心和諧,即合唱隊所代表的一切神都同樣安然分享祭禮的那個世界情況,又恢復了。真正的發展只在於對立面作為對立面而被否定,在衝突中企圖否定對方的那些行動所根據的不同倫理力量,得到了和解。只有在這種情況之下,悲劇的最後結局才不是災禍和苦痛而是精神的安慰,因為只有在這種結局中,個別人物的遭遇的必然性才顯現為絕對理性,而心情也才真正地從倫理的觀點達到平靜,這心情原先為英雄的命運所震撼,現在卻從主題要旨上達到和解了。只有牢牢地掌握這個觀點,才能理解希臘悲劇。因此,我們也不應把這種結局理解為一種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那種單純的道德上的結果,如常言所說的,「罪惡在嘔吐了,道德坐上筵席了」。這裏的問題絕對不在反躬自身的人格的主體方面怎樣看待善與惡,而在衝突如果已完全發展了,人們就會認識到互相鬥爭的兩種力量獲得了肯定的和解,雙方還保持住原有的價值或效力。這種結局的必然性也不是一種盲目的命運,即古代人常提到的那種無理性的不可理解的命運的主宰,而是命運的合理性…… (黑格爾:《美學》,朱光潛譯,第三卷下冊,第二八六頁,北京,商務印書館,一九九七年。 )

黑格爾確認:第一,悲劇的結局不應是除惡揚善的單純的道德結果(王國維所說的第一種悲劇便是這種結果);第二,悲劇的結局不應是盲目命運的結果(王國維所說的第二種悲劇)。這兩點顯然與王國維的悲劇論相通。但是黑格爾認為,悲劇的結局應是「對立面作為對立面而被否定」(否定之否定),這就是承認凡是存在都是合理的,所謂和諧,也就是對存在合理性的肯定。

黑格爾這種對存在合理性的絕對肯定,能夠說明希臘悲劇,但不能充份說明《紅樓夢》。《紅樓夢》與希臘悲劇一樣,它不是作者(反躬自身的人格主體)裁決善與惡的結果,也不是盲目命運的結果,它讓雙方都有辯護自身的理由,也寫出雙方性格的「片面性」;但是,曹雪芹卻有賦予雙方片面性不同的比重,心靈上支持一方的片面性,並對這一方的片面性的毀滅給予同情。悲劇最後也無法完全「和解」,無法完全肯定原先的道德秩序,無法肯定現實存在的合理性;反之,它的無法和解的結局否定了存在的合理性,從而引起讀者的震撼和悲傷。這一判斷還可從合理性前提的角度來闡釋。即曹雪芹確認在中國傳統觀念的文化前提下,悲劇衝突雙方的選擇都是合理的,但是在尊重人間真情的人性前提下,賈母一方的選擇則是不合理的。在這裏,曹雪芹並不承認凡是存在的(衝突雙方所處的環境秩序和觀念存在)都是合理的,只確認凡是符合人性的存在才是合理的。正因為有這種區別,因此,《紅樓夢》全書便顯示出一種與傳統的儒家價值觀不同的人性指向與心靈指向,使悲劇的總效果達到一種對人的肯定——對人性解放與情愛自由的肯定。《紅樓夢》實際上包含着西方幾個世紀文藝復興的基本內容,它的精神內涵足以成為中國個體生命尊嚴與個體生命解放的旗幟。

(《紅樓夢悟》系列文摘,天地圖書授權轉載。本文不代表藝文格物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