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社事件九十周年 探索抗日之外的「歷史正義」
發生於1930年的霧社事件,為台灣日據時期最大規模的一起原住民族(賽德克族)武裝抗日事件。由於殖民當局以飛機、山炮、化學武器(毒氣)等手段進行軍事鎮壓,起事六部落的死亡人數超過總人口(約1,500人)的一半以上;加上利誘、放任與主事部落有矛盾的「味方番」襲擊收容所(第二次霧社事件),使得起事六部落倖存人數僅剩298人。
10月16日上午,台灣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舉辦「歷史研究與轉型正義:霧社事件九十周年座談會」,期望在事件即將屆滿九十周年的前夕,從抗暴、抗日民族主義的角度之外,重新看待、紀念這一事件。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委員會主委巴干.巴萬(Bakan Bawan)表示,作為霧社事件主事者莫那.魯道(1880—1930年)的外曾孫女,出生、長大於南投縣仁愛鄉清流部落(當地為霧社事件倖存者的居住地,日據時期稱為川中島),自己成長史也是清流部落發展史的一小部分。迄今研究霧社事件始末的專家遍及海內外,到部落實地踏查的學者依舊絡繹不絕,不過由於賽德克族並無文字符號得以去記錄90年前這個重要的歷史事件時,口傳成為延續歷史故事的方法。雖然經歷過或知道事件始末的長老都已凋零,但所幸有這麼多的學者願意繼續投身其中,無論是通過訪談記錄,或以羅馬拼音撰寫故事,均是留給後人最好的禮物。
台灣東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兼任委員蔡志偉(Awi Mona)在發表專題演講《霧社事件與轉型正義》時提到,當台灣原住民族的歷史主張和發言多被忽略、曲解與壓抑,如何期待原住民能建立積極且正面的自我認同?原住民無法習得或了解自我族群在歷史洪流中所遭受的苦難、損失及其如何對抗之歷史,又該如何建立世界觀、學習抵抗,並且了解生存?
蔡志偉認為,在現行的國家法律框架中,結合了物種進化論與文化階段的發展敘述,從詆譭、污名化原住民文化開始,指稱原住民是「原始」(primitive)、「次等」(inferior),先破壞其維持生活方式的物質與精神條件,當原住民想要參與主體社會時,再以排擠與負面歧視性的態度或行為響應,進而確立統治(殖民)者種族與文化的優越性。他批評,從日據時期、台灣光復迄今,法律作為一項乘載特定政治目的工具,目的就是排除和消滅原住民,於是形成「排除—原住民運動—包容」的循環往復。他強調,只有在歷史「轉型正義」工程中,確認「不法國家」與「行政不法」的時候,才能進行賠償、返還與回覆;關切原住民族過去因殖民統治及其土地、領域與資源被剝奪等因素,所遭受的種種「歷史不正義」,才能鞏固原住民的政治、經濟、社會結構、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及哲學的固有權利。
台灣中興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陳慧先發表《由霧社事件歷史記憶看原漢關係》一文時指出,事件發生當天(1930年10月27日),住在台中豐原的張麗俊(1868—1941年)和霧峰的林獻堂(1881—1956年)就已獲知並留下紀錄,同年底,蔣渭水(1888—1931年)等人在台灣民眾黨中常會上提出的綱領中,其第十九條就是:「反對一切阻礙生蕃之民族的自由發展」。此外,甫於1928年成立的台灣共產黨中,有人甚至認為霧社事件是台灣革命高峰來臨的前兆,主張應以台共的名義發表聲明、支持霧社的武裝起事,卻遭到領導人謝雪紅(1901—1970年)以台共剛建立、基礎不穩,黨員缺乏戰鬥經驗,貿然公開聲援將遭到毀滅性破壞的理由加以否決。
有了漢族的文字記載,賽德克族反而噤若寒蟬。陳慧先研究發現,1931年日本殖民當局邀請川中島的餘生者參加「和解式」,並以曾參與事件為由逮捕其中23名族人,進行秋後算賬。所以,即使台灣光復後於1953年完工「霧社山胞抗日起義紀念碑」,1954年出版的《台灣省通志稿》的「反日行動」中,亦給予霧社事件以「抗暴、抗日民族主義」的論述,但賽德克族卻絕口不提霧社事件,長老們甚至心有餘悸。
中研院台史所博士後研究學者顧恒湛則從霧社事件紀念碑談起,提到弱小民族在殖民統治下的抉擇困境,甚至帶來族群內的矛盾與紛爭。霧社事件後,日人為緬懷與紀念死難的軍警及其家屬,建造了「慰靈紀念碑」(霧社事件殉難殉職者之墓)與神社,並栽植五千株櫻花樹增添風景,目的是要規劃、打造新的地景,儘快掩飾事件後殘破的景象,覆蓋事件後心理創傷與「理蕃」政策的失敗。
到了國民黨政府遷台後的1950年,南投縣仁愛鄉首任鄉長高永清商請善心人士建立「餘生紀念碑」、拆除日人神社;1953年又改建為「碧血英風」牌坊與有台灣省主席吳國楨落款的「霧社起義殉難山胞紀念碑」。隨着吳國楨傳出貪污醜聞,加上批評國民黨政府搞「一黨統治」,紀念碑正面碑文又改為「霧社山胞抗日起義紀念碑」,落款變成台灣省主席黃杰。顧恒湛總結,紀念碑屢屢改建彰顯國家刻意操弄記憶政治的身影,所以要如何清算殖民歷史與「歷史正義」,確實非常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