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探秘】理學並未禁錮宋代 寡婦可再嫁還能「招夫」

撰文:林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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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找來曾獲台灣金鐘獎最佳女主角獎的演員:鍾欣凌、黃姵嘉同台飆戲演出,收視率不斷上升、話題不斷。故事描述女主角小鷗(黃姵嘉飾),由於在嫁入夫家前後,公公與丈夫便相繼過世,讓她完全不得婆婆(鍾欣凌飾)的歡心。而婆媳兩人在面臨失去另一半的傷痛下,如何振作、惺惺相惜,並走出悲傷面對下一段感情,為該劇除了婆媳問題外的另一看點。

現代人離婚、再婚,老年人找尋真愛已不稀奇,但各位可知道,傳統被認為受到程朱理學禁錮的宋代社會,竟能接受寡婦「招夫」?

台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以易引起共鳴的婆媳問題吸引觀眾,但也相當深刻描繪同樣經歷喪夫之痛的婆媳二人,如何振作、相互扶持。圖為飾演婆婆的鐘欣凌(中),與飾演媳婦的黃姵嘉(右),決心為了祖傳餅鋪共同努力。(facebook@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

並不普及的宋代婦女守節觀念

宋代人的婦女守節觀,源自《禮記》:「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宋人認為女性一生應只經歷一段婚姻,並從一而終,為婚姻關係中的理想狀態。這項要求的背後原因主要為避免婦女再嫁後,將夫家財產帶走而規定的。但從民間的現實層面來看,失去丈夫等於家中頓失勞動力,寡婦沒了經濟來源。缺乏獨立自主的經濟能力,又無娘家或地方鄉紳、朝廷官府的協助,寡婦連維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難,又怎麼可能達到士大夫的要求,在婚姻上「從一而終」呢?

不少研究指出,儘管程朱理學是在宋代提出,但其對婦女的貞節觀之要求,並未在宋代形成巨大的影響。雖然宋代為婦女貞節觀由松轉嚴的階段,但不表示婦女便立即遭到理學與禮教的約束。且從宋代律法來看,便可知朝廷並不積極提倡所謂的守節,因此其觀念最多隻在文人階層流傳,由於孃家與夫族仍需相互扶持,士族婦女便有守節、確保夫家財產的壓力。而貞節觀的濫觴,主要還是因為明清朝廷褒揚節婦烈女,才被民間廣泛效仿。

宋代士族婦女在生活質量方面雖遠高於一般平民,但需遵守許多儒家禮教規範,如夫亡後需為其守節,不可再嫁。圖為北宋《宋瑤台步月圖》局部。(百度百科)

為生活 宋代寡婦二婚

出於現實因素,宋代民間寡婦再嫁的情形就相當普遍。記載宋代律法的《宋刑統》,僅禁止婦女在居喪期間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或禁止男性娶有夫之婦,除此之外並不禁止婦女二婚。不過宋代書法大家米芾(1051-1107年),對於寡婦再嫁、招夫的行為,另有看法:「婦義,謂感翁姑之恩、夫之義。夫沒不改嫁,不招接腳伕,只事翁婆,如夫在」,認為婦女在夫亡後,不再嫁、不招夫,就符合所謂的「婦義」。而米芾這句話,還出現了一個相當特殊的名詞「接腳伕」,何謂「接腳伕」?

「接腳」一詞最早出現於《舊唐書》,意指選人冒死人之名應選。「接腳伕」一詞便由此延伸,即表示為婦人的丈夫死亡後,自外招來共同主持家計的男性同居人。會出現招接腳伕的情況,主要是剛痛失丈夫的寡婦,既沒有謀生能力,但無法就這麼拋下年邁的公婆、年幼的孩子自行改嫁,那便只好招一位男子到家(亡夫)中,與其結為夫妻生活。這是民間人家,為了填補家庭勞動力喪失導致生活困難、迫於無奈下的折衷辦法。

為何寡婦有權可以使用亡夫家產?根據宋代律法,若夫死而有子嗣,那財產名義上為兒子所有,寡婦不過是兒子長大前的財產管理者;若無子嗣,那寡婦則有立嗣權,便可用過繼或是收養的方式為亡夫管理家產。由此可見再嫁與招接腳伕的區別相當明顯,再嫁婦女不能拿亡夫財產的一分一毫,因在儒家宗法制度上,該名婦女已和亡夫家族無任何關係,而招接腳伕的寡婦並未改嫁,仍為亡夫族人,自然有權管理夫產。

寡婦招夫 上演爭產戲碼

不過,招接腳伕有相當嚴苛的要求。若亡夫與其兄弟並未分家,或是亡夫家中勞動力人口足夠,寡婦不可以招接腳伕,如果招了便視同再嫁。收集南宋地方官訴訟的《名公書判清明集》,就收錄一件寡婦招了接腳伕,並與亡夫兄弟、繼子爭家產的判詞:

今已改嫁劉有光,遂已接腳為名,鵲巢鳩居,豈能免魏景謨等之詞乎?魏景宣非無子孫,且其屋系同居親共分,法不應召接腳伕……趙氏改嫁,於義已絕,不能更佔前夫屋業。
《名公書判清明集》

為避免因家產、子嗣引起的紛爭,《宋會要》載:「婦人夫在日,已與兄弟伯叔分居,各立戶籍之後,夫亡。本夫無親的子孫及有分骨肉,只有妻在者,召到後夫(接腳伕)同共供輸,其前夫莊田且任本妻為主,即不得改立後夫戶名,候妻亡,其莊田作戶絕施行」,此條敕令,出於税役制上的考慮,將接腳伕定位在提供生產力,使亡夫家之税役得以供輸不闕,並保護亡夫家的財產,避免被不肖接腳伕假借名目侵吞。所以,寡婦招來的接腳伕,他只有寡婦亡夫家產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將之納入自己名下。而接腳伕的子嗣,無論是否與該寡婦所生,都不能繼承其財產。

當了接腳伕不僅有諸多限制、地位比一般贅婿還低,甚至可能會吃上官司,那為何有男性甘願與寡婦婚配呢?這是因為宋代商業發達,導致人們追求財富,社會上瀰漫着重財風氣,連帶影響婚俗。司馬光(1019-1086年)曾批評「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知多少」,由於結婚需要花費大筆錢財,讓手頭不那麼寬裕的男性,選擇和擁有耕地權或財產的寡婦為妻,因為既無需支付聘禮費用,又能坐享其成。

宋代律法不禁止寡婦二婚,不過為了填補亡夫家的勞動力,寡婦招來的外姓男子,最後總會因為家產,而鬧到官府。圖為宋代《粧靚仕女圖》局部。(百度百科)

宋代寡婦招夫,儘管律法已明文規定,但還是發生許多為財產對簿公堂的例子,比如接腳伕揮霍寡婦家業、亡夫之子與接腳伕之子爭產、因招夫產生的立嗣問題,或是接腳伕之子是否該奉養寡婦等,這些紛爭與現代電視劇、社會新聞十分相似。對於寡婦來說,招夫是為了填補勞動力,但願意到寡婦家的接腳伕,多半是為了寡婦的家產而來,自然容易產生矛盾,而招夫衍生的問題,追根究柢還是源自傳統農業社會需要勞動力與子嗣香火所致,因此直至宋亡,都未能將此社會問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