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佛誕】老闆願買假 假期要返工? 即睇僱傭條例解說

撰文:霍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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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佛誕並不是《僱傭條例》所指的法定假期,不過如你是放公眾假(又稱銀行假)的話,佛誕這天應會很高興吧!
不過若老闆突然叫你在佛誕的今天返工,並指願意用薪金作補償跟你「買假」的話,這是否合法呢?這就要看看《僱傭條例》的指引是怎樣的了。

平日因工作累得不堪,要是老闆願意用錢買錢,打工仔只能接受這安排嗎?(GettyImages/視覺中國)

首先,應要了解哪些日子為《僱傭條例》所指的法定假期。據條例指,以下十二天為政府規定的法定假期(勞工假),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及長短皆可擁有:

1月1日、農曆年初一、農曆年初二、農曆年初三、清明節、勞動節(5 月 1 日)、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 月 1 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國慶日(10 月 1 日)、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留意,只要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老闆可以買假嗎?

不少老闆會要求同事在假期裏上班,據《僱傭條例》指,其實這是可以的,不過要先合乎以下條件: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不過,如僱主希望以工資作交換,要求同事在法定假期上班的話,則是不可以的:

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亦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GettyImages/VCG﹚

佛誕非法定假期

雖然佛誕並不屬法定假期,但如僱傭合約指明僱員享有公眾假期,則該公眾假期可被視作為雙方協議下的休息日。僱員有權拒絕在休息日為僱主工作。不過,在一定情況下,僱主與僱員是可協商其他安排方法:

休息日的安排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經營內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 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而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在僱主與僱員雙方同意下,是可以用「調假」形式作安排:

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惟該翌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因此,打工仔是有權在休息日時拒絕工作的。不過如遇有疑問,建議還是向勞工處查詢及細閱僱傭合約上所訂明的細則為準。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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