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比較中港澳台法定假上班補償 香港打工仔待遇只得…
據香港的僱傭條例指,僱員如須於公眾假期上班,只可獲發補假的安排。但要在農曆新年等的節慶日子放棄與親朋相聚及休息,得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試問單是補假又怎足夠呢?
放眼中國、台灣及澳門,原來這三地的打工仔如要在新年上班,法例上最多是可獲三工(三倍人工)的安排,對比香港勞工法例的安排,實在教人感不是味兒……
即睇香港、中國、台灣及澳門相關法例:
佳節當前,不是所有打工仔都願在公眾假期上班,無奈公司或工作性質關係,有些人還是得在「紅日」當天返回工作崗位。以下是勞工處就香港《僱傭條例》對打工仔須於公眾假期上班作出的規定:
問: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答:可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問: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答:不可以。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對僱員來說,於公眾假期裏上班,獲資薪金一樣,但卻失去與眾同樂的機會,實在不是每個人都願意。「以『一天抵一天』來計算,假期上班後另給一天補假,已經是很合理吧」,若然你是這樣想,那不妨再看看中國、台灣及澳門的法例是怎樣說吧!
中國:三倍工資作補償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第44條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三)所指,即是說,如果國內的打工仔需於法定假期(如新節假期)上班的話,企業便要給予三倍工資作補償。據稱,理由是法定休假日對勞工的休息比平時的一周兩天的休息日更為重要,具有補休也無法彌補的重要性,因此應以三倍薪酬作補償。
台灣:雙倍工資或補假一天作補償
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就「休假」列出的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即是說,台灣人可選擇以補假形式接受在法定假期上班,或是以「兩工」形式作補償。
澳門:雙工加一天補假或三工
澳門與香港一樣,都以旅遊業為經濟支柱。假期必定是旅遊城市的生意高峰期,交易暢旺,人手需求大,不過按澳門的《勞動關係法》指,「僱員有權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30天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1天休息日作補假,另外,還有權收取下列金錢補償」。至於薪酬計算方式如下:
月薪:額外1天基本報酬
時薪或日薪: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天基本報酬
件工:工作當天應獲的報酬 + 1天基本報酬
條例亦指,「僱員可與僱主協商,把上述1天休息日補假,轉換為1天基本報酬作為補償」。
換言之,澳門的打工仔如在法例所指的強制性休假當天上班,便可獲雙倍日薪及一天補假,或是將補假「轉錢」,以三倍工資作補償。
有錢作補償「大晒」?
如此說,若中、台、澳三地的僱主都願意「用錢買假」,以兩倍甚至三倍工資要求員工在法定假期上班,一切就說得過去嗎?這想法某程度上是正確的,但要知,僱主都會懂得計算了,例如曾有澳門的報道指當地有僱主覺得新年生意不算特別多,如要求員工上班又要額外花錢,所以乾脆關門休息,全公司上下安心過年。另外,若是管理意識稍強的僱主應都明白,善待員工也是管理團隊的一種方法,因此與其用盡員工一分一秒,倒不如普天同慶,讓他們在工作與生活間取得平衡。
其實中、台、澳以補假、補錢、兩工三工等方式容許僱主及僱員協商在法定假期上班的安排,重點在於「彈性」二字,要是能各取所需,彼此亦能尊重,於假期日上班也不一定是壞事。只是,如用三地的法例與香港的《僱傭條例》作比照,就不難感到香港的法例既沒彈性可言(只許補假不許補錢),亦沒就僱員的付出要求僱主作額外補償(額外工資),難怪不少香港打工仔如要在法定假期日上班時,都會叫苦連天了。
想到這點,要是在這個農曆新年遇到得上班的司機、管理員、侍應、便利店收銀員等,就算未能給予一封利市,也向他們開心說聲「新年快樂」吧,因為在香港,要於農曆新年上班,其實是一件頗無奈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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