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Resign letter寫錯被彈回? Last Day、紅日公假要識計
決心遞上那封resign letter,恭喜你即將重獲新生……等等,HR表示辭職信內寫錯了Last Day日期,要你再重寫頭多次再交予上司簽署?
要避免發生如此尷尬的事,就要看看自己懂不懂以下的「離職通知期三問」!
人人都想辭職,卻不是人人都懂得寫出一封正確的辭職信。提提各位打工仔,辭職信寫得再是簡潔,也必須具備辭職日期、最後上班日、辭職原因和感謝上司或公司栽培的說話。此外,大家清楚知道如何計算最後的上班工作天(Last Day)嗎?
Q:Last Day其實如何計算?
A:《僱傭條例》列明的一個月通知期乃是由遞上辭職信的一日計起,到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例如11月22日遞信,通知期便截至12月21日;假如下個月份沒有相同日子,例如1月30日遞信,而2月沒有30日,便以最後一天28或29日計算。不過假如離職通知期是以日數計算的話,則可考慮不將通知當日包括在內。
Q: 通知期內可以放取年假嗎?
A:根據《僱傭條例》,僱員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通知期內。換言之,員工遞信後,即使還有年假配額,也不能申請放取。
不過,終審法院曾在2008年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申請了的年假案件作出裁決,指年假是僱員的權益,上述限制並不適用。凝資培訓及專業顧問公司課程主任何珮琪(Kiki)解釋:「在遞信前預先申請年假,而僱主又批准了的話,便算是雙方同意。其後遞信的話,僱員在通知期內仍可能可以繼續放年假,但一切都要看僱主是否體諒而決定。一般而言,通知期是不能申請和放取年假。」
Q:通知期內有公眾假期,需要補回以計足一個月或30日的通知期嗎?
A:如果在通知期內有公眾假期、既定休息日,打工仔均不需要補回。換言之,假如遞信後的離職通期知內撞正新年、復活節或是聖誕節的長假期,打工仔實際上便「賺」了幾日。難怪不少打工仔計準月份、日子才遞上辭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