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4日反非法勞工拘27人 包括兩內地水貨客

撰文:歐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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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於本月8日至11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部分與警方和勞工處合作進行,其間合共拘捕介乎26至60歲的18男9女,包括20名非法勞工、6名逾期逗留者和一名非法入境者,當中兩名黑工為涉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男旅客。

入境處本月8日至昨日(11日)期間,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部分與警方和勞工處合作進行,合共拘捕介乎26至60歲的18男9女,包括20名非法勞工。(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於反非法勞工行動期間,搜查商業大廈、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零售店舖及餐廳等57個目標地點,合共拘捕9男5女非法勞工,年齡介乎26至60歲,其中一名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行街紙」)的女子,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分證。

在與警方和勞工處一同執行的「權能者行動」當中,執法人員搜查新界北區的垃圾站、裝修中單位及貨倉等共13個目標地點,拘捕介乎26至51歲的2男2女非法勞工、介乎26至47歲的4男2女逾期逗留者,以及一名涉非法入境的37歲男子。4名非法勞工及6名逾期逗留者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至於在與警方一同執行的「風沙行動」,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拘捕兩名分別47及52歲的內地男旅客,他們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行動中檢獲一批涉嫌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化妝品、日用品及保健產品。

執法人員亦在上水新運路拘捕兩名分別47及52歲的內地男旅客,他們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行動中並檢獲涉嫌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強調,任何人違反對其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不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否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者,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否則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另外,任何人如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處方亦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指《入境條例》列明僱主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者,最高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也曾頒布判刑指引,指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決定聘用僱員前,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查閱僱員的身分證外,亦有明確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一年。處方表明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而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