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流鶯荃灣企街拉客擾民 警拘92女檢愛滋測劑及治療性病症狀藥
中港流鶯攻陷荃灣街頭公然「拉客」、嫖客會意埋身「問價」,令市容烏煙瘴氣,對一般市民大眾造成滋擾。有見及此,警方聯同入境處策劃及執行歷時一個月、代號「火狼」(FIREWOLF)的大型掃黃行動,共拘捕92名中港女子,更檢獲愛滋病測試劑、治療或舒緩性病症狀藥物等證物。荃灣警區助理指揮官(行動) 許震豪指,行動後街頭賣淫活動情況有明顯收歛和改善,並呼籲業主及二房東(大租客)租出單位前,應盡量了解清楚租用者背景及使用目的,且需間中巡視物業,以確保單位不會被利用作非法活動。
警方表示,留意到荃灣區內有不少舊式唐樓及「三無」大廈,部分業主將單位劏成廉價分租房出租,平均月租約2,000多元及日租200多元,吸引性工作者租房提供性服務;加上疫後復常,持雙程證的內地女子到荃灣從事賣淫活動有上升趨勢,她們連同本地流鶯在街上兜搭途人,同時吸引嫖客問價,對市民大眾造成滋擾。
根據香港法例,持香港身份證性工作者,從事「一樓一鳳」不是罪行,惟在公眾地方「拉客」即屬違法,干犯「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至於持雙程證的性工作者來港賣淫,不論有無「拉客」均屬違法,最少已干犯「違反逗留條件」罪。性工作者「拉客」或嫖客「問價」的行為,不但違法,更對荃灣區居民構成嚴重滋擾。
荃灣警區行動主任黃碩滔總督察指出,荃灣警區人員經過仔細調查及情報分析後,聯同入境處,由11月1日展開「火狼行動」。荃灣警區軍裝部及刑事部人員,連同新界南總區機動部隊,連日在街頭賣淫黑點,如楊屋道街市一帶進行高調巡邏,大力加強對可疑人士的截停盤問或搜查,黃碩滔稱楊屋道街市一帶人流多、交通亦較為方便,從而吸引性工作者租用房間賣淫。
而荃灣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二隊、特遣隊、雜項調查隊等,亦針對街頭賣淫活動,以及一些懷疑有持雙程證人士提供性服務的場所,多次派出警員「放蛇」搜證,繼而聯同入境處進行多次掃黃行動。
截至11月30日,警方合共拘捕92名本地和內地女子,年齡介乎21至63歲,罪名包括「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經營賣淫場所」、「無牌經營按摩院」等。當中已有被定罪人士分別被判監6至12星期。
內地女經同鄉朋友介紹來港「搵快錢」
根據過去數個月調查,警方沒有發現強迫賣淫情況,亦無跡象顯示涉及集團式操控街頭賣淫活動。本地性工作者選擇荃灣區的原因主要是低廉租金;而持雙程證賣淫女子則由香港生活同鄉或朋友介紹來港「搵快錢」,同鄉或朋友會教她們自行租賓館,或者幫她們短租「劏房」,並用作賣淫賺錢。
調查亦發現街頭賣淫活動為社區帶來衛生隱患。黃碩滔指出,當性工作者成功於街頭兜搭嫖客後,便會在劏房進行交易,而這些房間衛生環境情況亦令人擔憂。此外,警方於行動中,除檢獲大量避孕套、潤滑劑外,更檢獲愛滋病測試劑、治療或舒緩性病症狀藥物,以及皮膚病藥物,部分藥物甚至已經過期。
業主若明知單位被用作賣淫 警方不排除作拘捕
警方指,業主及二房東等亦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在租出單位前,應盡量了解清楚使用者背景及使用目的,並間中巡視物業,確保單位不會被利用作非法活動。警方亦有派員在曾被用作非法賣淫的單位外貼上告示,以及有派送通知信,提醒業主和租客其物業被利用從事非法賣淫活動。若業主明知並任由單位成為賣淫場所,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最高可被判監7年。一旦發現有業主明知故犯,警方不排除作出拘捕。
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梓聰表示,當這些內地女子被定罪遣返內地後,如再次訪港入境處會再次向她們作出詢問,如果發現訪港目的存疑時會即時將她們遣返內地。
警方重申,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無論明示或暗示去誘使他人進行性交易,包括性工作者「拉客」和嫖客「問價」的行為,均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
另外,如果入境人士干犯《入境條例》第115章「違反逗留條件」的話,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