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葵涌村拆屋塌地台冧石屎壓傷男工 留醫一日後不治
葵涌發生致命工業意外。昨日(8日)早上9時22分,中葵涌村一個正進行清拆丁屋工程的地盤有石頭塌下,壓倒一名62歲姓張男工人。張男左邊頭部及雙腳受傷,消防出動出災難應變救援隊到場救援,事主被救出時不醒人事,及後送往仁濟醫院,並轉到瑪嘉烈醫院治理,延至今日(9日)早上6時12分惜告不治。
《香港01》記者今日重返現場視察,發現涉事地盤仍被圍封,地上遺下大量石塊,有街坊表示,今日沒有人在地盤工作。
姓潘的地盤判頭昨日在場受訪稱,肇事村屋正進行拆卸工程,自上月27日起動工,樓高2層,已拆去二樓和三樓,預計工程需時一個半月至半年。他續稱,事主是清拆工人,之前在其他地盤工作,10日前來到這裡開工。
據了解,當時事主在一樓用風煤樽切斷上層地板鋼筋,切至剩下兩條鋼筋時,其身處的地台疑失去支撐突然傾側,事主連同地板、石屎塊及泥頭一同傾塌至地下位置,並壓著事主下肢。潘形容,壓在事主身上的石塊面積約10呎乘8呎,約6吋厚。
潘聽到巨響並發現事主揮手求救,立即與工友協助移開石塊並報案求助。潘說:「初頭(傷者)都有郁吓郁吓,之後夾得緊得滯,出唔到聲」。他又指拆屋程序正確:「係逐層逐層拆,由上面拆落嚟,唔係喺下面開始。」
勞工處發言人稱,已知悉事件並展開調查。勞工處會聯絡有關僱主作出跟進,並協助受傷僱員辦理工傷補償事宜。 《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因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條例》訂明的職業病的僱員,讓他們可根據《條例》的規定,在不論過失的大前提下,盡快獲得僱員補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在工傷意外發生後,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於意外發生後的7天內(死亡個案)或14天內(受傷個案)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屋宇署:村屋拆卸毋須事先批准 調查是否有人違建築物條例
屋宇署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中葵涌村第37及38號屋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村屋),不受《建築物條例》的部分條文及其附屬規例的規管,包括毋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進行拆卸工程。就38號村屋今日在清拆期間有混凝土樓板局部倒塌,屋宇署人員在接獲通知後隨即派員視察,發現拆卸工程已經停止,地盤被圍封。雖然該村屋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但進行工程的相關人士有責任確保清拆工程安全。因應今次事件,屋宇署會繼續跟進,並就是否有人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適用條文展開調查。
地政總署發言人則指,根據紀錄,涉事地盤位於中葵涌村第37及38號屋,有關舊村屋約於1970年落成。相關業權人早前根據地契要求,向荃灣及葵青區地政處申請重建並獲批准。相關業權人須確保拆卸工程按照相關法例要求(例如建築工程的相關法例規管,包括《建築物條例》和有關職安健的法例),以及委聘合資格工程承辦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