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中年夫婦 遭鄰居惡犬咬傷 男傷者:一家四口都畀佢咬過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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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0日)上午7時許,荃灣新開田村一對中年夫婦,外出上班時,遭鄰居飼養的唐狗撲出襲擊,男事主左手前臂及左小腿被咬傷,妻子受驚向後跌倒同告受傷;狗主的女傭得悉事件連忙走出來拉着惡犬。救護員接報到場替夫婦二人敷治,然後送往仁濟醫院治理。男傷者怒稱,連同今次,一家四口已先後被此惡犬咬傷。

警方稱,受傷夫婦分別姓鍾(65歲)及姓余(61歲),他們途經鄰居住所外,鄰居飼養的唐狗撲出,女事主躲避時跌落斜坡,男事主則被咬傷手腳和腰。狗主的菲律賓女傭稱,她擬清潔時打開家門,不料唐狗衝了出去。

鍾先生表示,咬人惡犬是鄰居半年前起飼養,該鄰居並不經常回來,主要由女傭看管;當時鄰居曾說,狗狗體弱多病「要走動吓」,因此放養,隨牠在村內四處走動。惟鍾先生本身亦有養狗,兩犬曾經打架,他和鄰居也因此起口角,互有嫌隙。

鍾續說:「隻狗唔知係咪對我哋有偏見,因為畀我隻狗打過,可能有陣味,對我家人特別兇猛。」一家四口已先後被此惡犬咬傷。第一次是半年前,惡犬咬傷妻子的臀部,報警後因為沒有明顯傷痕,警方列糾紛處理;第二次是個多月前,長子被牠咬傷手腳;第三次是兩周前咬傷細仔,至今日他也不能倖免。

他曾經向鄰居反映,對方卻叫他餵豬扒馴服牠;曾又向漁護署投訴狗隻沒有綁好,但署方回覆指狗隻不足20公斤,不屬於大型狗隻,不受相關法例約束,令他既無奈又氣結,只能改改路而行,避開惡犬的家門外。

事發時惡犬突然跑出撲向妻子,妻子向後躲避,卻失平衡跌落小斜坡打了一個筋斗,他護妻心切,上前踢了惡犬一腳,結果被牠反擊咬了兩口,最後他拉住狗帶制服牠。

狗主的朋友郭先生得悉事件到來協助善後,他表示咬人狗仔叫「蕃薯」雄性,約4歲,現時已經被帶走。他強調:「蕃薯好乖、好溫馴,成條村過百人都冇事,見親人都擺尾;除非有人打過佢、嚇過佢,先會特別針對你啫。」不過,他對事件亦感到抱歉,說:「狗打人、人打狗,怨怨相報冇完結!」他指,之前「蕃薯」咬人後已經將牠困在家,事發時剛巧門打開了才被牠跑了出去。

傷者的兒子鍾先生周四(11日)向《香港01》表示,對其說法感到可笑,又重申其家庭並無打過該狗隻,而該鄰居不時任由狗隻四處跑動,他自己及哥哥亦於年初相繼被狗隻咬傷,分別手及臀部等位置受傷。鍾先生又指,有漁護署人員今日到現場打算尋找涉事狗隻惟不成功,質疑有人將狗隻帶離。

漁農自然護理署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署方今早(10日)接獲警方轉介查詢所指個案,已即時展開跟進調查並與案中傷者會面。

一般而言,署方人員接獲警方就動物襲擊案件的轉介後,會根據《狂犬病條例》及《危險狗隻規例》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署方人員會聯絡動物畜養人和傷者,以便調查該案件的發生經過、地點、涉案動物,以及進行其他搜證工作,如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人士違反相關條例,署方會檢控有關人士,如個案涉及狗隻咬人,有關狗隻會被安排接受狂犬病觀察,一般而言,觀察期由咬人事件發生當天起計7天,觀察結果將有助醫生進一步跟進傷者情況。

《狂犬病條例》規定狗隻畜養人須確保狗隻在公眾地方被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則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動物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違法,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凡有違反上述規定以致出現狗隻咬人的情況,而被咬者並非該動物的畜養人,該狗隻畜養人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萬元。

此外,《危險狗隻規例》規定,大型狗隻(即體重為20公斤或以上的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時,須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或是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任何人違反上述規例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