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日(9日)接獲一名60歲女子報案,指今年3月在facebook上認識一名陌生男子,其後於4月至5月期間,分7次轉帳共約32萬元至對方指定的戶口,以作投資之用。惟事主其後欲取回相關款項後時,對方卻要求更多金錢,她才如夢初醒墮入騙局,報警求助。警方將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處理,交由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警方重申,任何人如觸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2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