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告示板貼煽動字句海報 警拘27歲內地工程男
撰文:黃偉民 羅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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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10月16日早上7時接獲立法會保安報案,指有人於立法會大樓公眾示威區的告示板上,貼上三張懷疑帶有煽動文字的海報,內容字句有意圖令讀者對中央政府及中央領導人產生憎恨或藐視。立法會職員隨即將海報移除,交由警方處理。經調查後,警方於昨日(24日)在將軍澳以「煽動意圖」罪拘捕一名27歲姓石內地男子,他現正被警方扣查。
警方檢視該三張A4海報後,發現海報印有多項字句和口號,內容包括該名男子對防疫措施的意見,字眼帶有意圖令讀者對中央政府及中央領導人產生憎恨或藐視。
警方翻看閉路電視後,發現報案前一天(15日)一名男子到達立法會大樓公眾示威區的告示板前貼上三張海報,更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拍照,然後急忙離開現場。他曾拍攝海報的照片,並上載至社交媒體上分享。在離開現場後他甚至更換衣著打扮,企圖增加調查難度。警方在檢視大量的閉路電視片段後,鎖定該名男子身份,並於昨日(24日)早上採取行動,在將軍澳一個私人屋苑附近以「煽動意圖」罪進行拘捕。
該名姓石(27歲)被捕內地男子,報稱工程師,持簽證逗留香港約一年。經搜查該名男子的住所後,警方一共檢獲2部電話,2部手提電腦,一部打印機,以及他犯案時所穿的2套衣物,懷疑與案件相關。
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總督察盧彥霖呼籲,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任何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或刊印、展示有煽動意圖的刊物均是違法,一經定罪可監禁2年。如在沒有合理的辯解,管有煽動意圖的刊物均屬違法, 一經定罪可以監禁一年,市民請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