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五尖沙咀民間「煙花匯演」 警拘27歲男子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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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5日壬寅虎年大年初五,尖沙咀有人疑非法燃放煙花,警員接報到場後檢獲兩組煙花發射器殘骸,但涉案人士逃去無蹤。警方經深入調查後,至昨日(四月三日)拘捕一名27歲男子。

案發於今年2月5日凌晨,警方接報指有人在尖沙咀星光大道近麼地道對開位置燃放煙花。人員到場檢獲兩組煙花發射器殘骸,每組發射器由一百個圓筒型發射管組成。警方指由於燃放煙花位置接近人群及樓宇,對公眾安全及財產構成危險,案件交由油尖警區反黑組接手調查案件。

初步調查顯示,案發當晚有一架可疑車輛接載3名男子到達事發現場,3人放煙花後隨即登車逃去。至昨日(3日),警方在觀塘拘捕27歲姓周本地男子,他涉嫌「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或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正被扣留調查。行動中,人員檢獲該輛涉事車輛。案件仍在調查當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重申,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對他人及自身安全構成威脅,隨時引起火警甚至發生爆炸,強調會全力追查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

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四(14)條,任何人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3個月或罰款2,00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除非領有相關牌照,否則任何人製造、儲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6個月及罰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