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強姦打劫13歲女童 事隔38年警拘一男子 被控兩罪今午提堂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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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強姦打劫一名13歲女童,男疑犯逃逸近38年,至今月中終落網。警方表示,周日(8月15日)下午約5時,警方於荃灣區拘捕一名58歲姓王男子,他涉嫌於1983年1月20日於屯門新發邨(目前已經拆除),強姦一名當年僅13歲的女童,並搶去對方160元現金,王男犯案時年約20歲。該名被捕男子已被暫控一項「強姦」罪及一項「搶劫」罪,案件將於今日(17日)下午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消息稱,當年年僅20歲的疑犯,闖入新發邨一單位行劫,並垂涎女事主美色,涉嫌將她強姦,疑犯得手後逃去無蹤,警方在場檢獲一批證物,但一直未能確定疑犯身份,直至近年科技突破,終鎖定疑犯身份,並發出通緝令。
本月中,有警員在荃灣巡邏期間,發現王形跡可疑,上前截查,核實身份證竟發現他是通緝犯,與38年前一宗強姦案有關,於是將他拘捕。據知,由於案件事隔38年,女事主已經不在人世。至於,案發的屯門新發邨早已拆卸,該位置目前已興建私人屋苑。
律師:嚴重罪行無檢控期限
警方偵破陳年舊案,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刑事案件並無檢控期限,尤其是強姦、謀殺及販毒等嚴重罪行,一日未破案一日也可追查,而普通案件如亂拋垃圾或高空擲物等則有檢控期限,案發後六個月內須作出檢控。陸補充,雖然嚴重刑事案並無檢控期限,但能否入罪則是另一回事,因事隔多年,人證、物證難免有變,如受害人或證人離世,證物搜集困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