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坑頭村有人設捕獸器 唐狗誤中副車夾傷腳
撰文:黎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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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坑頭村一隻唐狗,於上周五(13日)被發現在坑頭村近雙魚河附近遭捕獸器夾傷左前腳,事隔兩日,56歲姓曾女狗主今日下午4時向警方報案。警員接報到場,發珼涉事唐狗左前腳受傷,經初步調查疑牠誤中捕獸器。其間警方亦通知愛護動物協會人員到場協助,惟未尋獲有關捕獸器。受傷唐狗事後由狗主自行交由獸醫診治,案件列作求警協助,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調查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條例》),任何人如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例如捕捉器、捕獵網、羅網、黏鳥膠等),亦不得利用狩獵器具捕獵任何野生動物。管有狩獵器具或利用該等器具捕捉野生動物,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如有關動物屬於《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