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三日打擊非法勞工 拘12人包括6黑工

入境處一連三日打擊非法勞工 拘12人包括6黑工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入境處一連三日(12日至1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中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3個目標地點,包括酒吧、停車場、工業大廈、按摩店、餐廳、零售店鋪、菜檔及貨倉,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3男3女,年齡介乎33至50歲,當中一男一女持「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4名僱主,年齡介乎43至58歲。此外,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則為一名男子,年齡為29歲。另外一名19歲男子因逾期逗留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發言人又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15萬元。

跨部門一連4日反黑工 搜134目標地點拘30人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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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連4日(9日至12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光影行動」和「曙光行動」,警方聯同勞工處亦進行代號「權能者行動」。行動中, 各部門一共搜查134個目標地點,共拘捕22名懷疑非法勞工、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

入境處檢走一部非法勞工送外賣時所用之單車。(入境處提供)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34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5男1女,年齡介乎23至44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行街紙」。

「權能者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中區、東區、灣仔區及西區搜查了100個目標地點,包括停車場、食店、按摩店及餐廳。行動中,一共拘捕16名懷疑非法勞工,分別為7男9女,年齡介乎19至57歲,當中3男3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1男2女亦同時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人員亦拘捕5名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男僱主,他們年齡介乎35至68歲。另外,人員拘捕3名逾期逗留人士。當中10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交由入境處跟進。

行動共拘捕22名懷疑非法勞工、5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入境處提供)

入境處指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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