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一連三日打擊非法勞工 拘12人包括6黑工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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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一連三日(12日至1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行動中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一名涉嫌協助及教唆者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3個目標地點,包括酒吧、停車場、工業大廈、按摩店、餐廳、零售店鋪、菜檔及貨倉,共拘捕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4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3男3女,年齡介乎33至50歲,當中一男一女持「行街紙」,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4名僱主,年齡介乎43至58歲。此外,因涉嫌協助及教唆他人在港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捕的則為一名男子,年齡為29歲。另外一名19歲男子因逾期逗留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發言人又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