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傀儡戶口洗黑錢$670萬 被加刑33%終判監逾42個月

撰文:凌逸德
出版:更新:
一名案發時27歲的本地女子,涉嫌在2022年7至8月,以傀儡戶口處理約670萬元犯罪得益。她今日(21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加刑,法庭審視後批准申請,加重刑期33%,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被判處監禁42個月20日。

警方於2022年7至8月,接獲10宗有關網上投資騙案的報案,共涉款逾1,100萬元。案情指,騙徒在社交平台,以高回報投資引誘受害人在虛疑投資平台交易,要求他們將金錢轉賬至多個指定本地銀行賬戶。報案人要求提取金錢時,騙徒則拖延付款,或要求他們支付更大額手續費後失聯,報案人方知受騙,遂報案。
警方徵詢法律意見後,於2023年2月3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涉案女子(案發時27歲),並於2024年6月落案起訴該名被捕女子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涉嫌處理約670萬元犯罪得益。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及判監。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