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11個月洗黑錢$210萬 26歲女罪成加刑囚32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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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26歲的本地女子,懷疑將其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間,處理約210萬元犯罪得益。警方財富情報及調查科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1年4月13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女子。她今日(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的財產」(「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囚32個月。

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32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