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取得張栢芝幼子出世紙後刊登 警票控《壹週刊》編輯及記者
藝人張栢芝第三名兒子於2018年出生後,有傳媒於2019年1月將其兒子出世紙刊登。消息指,警方經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今年1月旬,已向兩名分別為壹傳媒記者及編輯、以及兩間公司發出傳票,分涉「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及「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一(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40歲女藝人張栢芝於2018年公開其第三名兒子出生的消息,惟未有交代生父的身分,其後於2019年1月,《壹週刊》於報道中刊登其兒子的出世紙及資料。據了解,張栢芝其後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署方於調查後將案件轉交警方跟進。
消息稱,警方經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向兩名《壹週刊》員工及兩間傳媒公司發出傳票,其中一名《壹周刊》編輯以及「Next Digital Ltd」及「Element 5 Digital Ltd」兩公司,涉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另一名《壹周刊》記者,則涉嫌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案件於下周一(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回覆查詢時表示,2019年10月接獲一機構轉介投訴個案,指有人於同年1月,未經他人同意下發放其個人資料。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於2021年1月下旬,以法庭傳票形式,檢控一名47歲本地男子及兩間公司「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並以法庭傳票形式檢控一名40歲本地男子「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案件將於2月2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私隱條例》第 64 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有關條例曾於2012年修訂。2019年一名電訊公司職員,涉嫌從公司電腦取得警務人員家屬的個人資料並「起底」,去年被判囚18個月,為經修訂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