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軍火?】回歸後最少4度截獲軍火 事件料需外交部處理

撰文:朱韻斐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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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碼頭截獲未經申報的軍火並非新鮮事,回歸以來香港最少發生過4宗軍火案,過往海關曾充公有關軍備或物歸原主。就今次事件,港府受制於《基本法》,並無外交管轄權,故據悉,新加坡政府若要有關軍備「返祖家」,要向中國外交部交涉,再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聯絡港府處理。

9輛裝甲車以塑膠布覆蓋,停泊在葵涌貨櫃碼頭。(梁銘康攝)

據過往資料,回歸後首宗軍火案發生在在2000年3月,當年有烏克蘭公司將5輛裝甲運兵車賣給1間內地公司,在未有申報下,將軍備由歐洲經海路抵港時,被海關人員發現,海關其後向法庭申請充公有關軍備。香港最大宗軍火案則發生在2004年,當年海關破獲逾2,800支重機槍,沒申請戰略物品入口許可證下,運入香港,事後全被扣留。

於2006年,海關在葵涌貨櫃碼頭1個從烏克蘭運往美國的貨櫃中,查獲1架俄製米格29戰機,企圖非法經香港轉運往美國,軍備未有依法申請入口許可證並被扣留。2010年,海關在來自沙特阿拉伯的貨櫃發現裝甲車,軍備未有申報戰略物品,經調查證實是從韓國釜山送往沙特阿拉伯參展,並於參展後經香港運回釜山,經過個多月調查最終認為事件不涉走私,故不作起訴,有關軍備物歸原主。

就今次新加坡陸軍星光部隊的AV-81裝甲車於台灣軍演後,由私人船公司運返新加坡時,途經香港因未有妥善報關而遭扣留,根據《基本法》第13條,中央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以及第19條列明港府對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故據了解,今次事件港府只能交由外交部及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作為「中間人」處理,新加坡政府要有關軍備完整回國,也要先聯絡外交部。

9輛裝甲車仍遭海關扣留在葵涌貨櫃碼頭。(蔡正邦攝)

新加坡國防部則發新聞稿,承認一批屬於新加坡武裝部隊作海外軍時操練的裝甲車,正被香港海關要求在葵涌貨櫃碼頭例行檢查。國防部正向香港海關提供相關資料,並期望該批裝甲車獲迅速歸還。新加坡當局又指出,該批裝甲車過去海外軍訓後,一貫以商業方式付運回國。